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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土地登记和土地籍册

时间:2009-7-24 13:52:32  来源:不详
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重视户口、土地的调查登记,有一套完整的制度。“有户则有差,有地则有税”①,掌握了户口和土地的情况,便能对百姓征收赋税,摊派差役,实施有效的管理。相对来说,朝的户口、土地调查登记是比较混乱的,制度既不完善,又不能定期举行,从而造成种种弊端,加剧了社会矛盾。关于元代的土地调查登记,论者殊少②。本文拟就此作初步的探索,希望能引起研究者的注意。 
  
一 
  
    13世纪30年代,蒙古灭金,统治了北方广大农业区,当时称为“汉地”。70年代元灭南,实现了规模空前的统一局面。但北方和南方存在很多差异,元朝政府管理的办、实施的制度亦有差别。 
    在社会大动荡以后,新的政权必须掌握现有的户口和土地数额,才能实施有效的管理,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从各种记载看来,蒙古国政府并没有专门进行土地调查。就在灭金的第二年,蒙古国在“汉地”进行人口调查,史称“乙未括户”。尽管记载缺乏,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次人口调查的同时,还进行了包括土地在内的资产登记。首先,前代的人口调查,都包括资产登记;而后来元朝在江南实行的人口调查,也确宣布有登记“事产”的内容。第二,此次括户完成以后,立即“定天下赋税”,其中有地税,“上田每亩税三升半,中田三升,下田二升,水田五升”③。如果没有登记土地,如何能征收地税?第三,在此次括户后不久,真定(今河北正定)汉人世侯史天泽上奏,建议:“军则中户充籍,其征赋差贫富为定额。”蒙古国批准了这一建议④。这是说,签发军户时在中户中选派。也就是说,依照前代的制度,实行户等制,将民户按丁力、资产分为三等,即上户、中户、下户。如果没有资产登记,便不可能有户等的划分。而“征赋差贫富为定额”也说明政府掌握各户的贫富情况,这只有通过资产登记才有可能。 
    蒙古国的第二次人口调查,是在蒙哥汗二年(1252)进行的,史称“壬子括户”。关于“王子括户”的记载也是很少的,可以认为它是按照“乙未括户”的方法进行的。在此以后十余年,中统五年(即至元元年,1264)八月,忽必烈发布《条画》:“诸应当差发,多系贫民,其官豪富强,往往侥幸苟避。已前哈罕皇帝圣旨:‘诸差发验民户贫富科取。’今仰中书省将人户验事产多寡,以三等九甲为差,品答高下,类攒鼠尾文簿。”⑤上面说过,“乙未括户”后真定已有户等之分,此项命令应是将户等制全面推广,或因原来各地做法不同而加以统一规范。鼠尾文簿的全名是丁口产业鼠尾簿,上面登记的内容除丁口外还有产业,“凡丁口死亡,或成丁,或产业孳畜增添消乏,社长随即报官,于各户下,令掌簿吏人即便标注”。土地作为各家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便会登记在鼠尾簿上,所以税粮的征收,土田的词讼,“——凭籍(鼠尾簿——引者)照勘”⑥。中统五年发布“类攒鼠尾文簿”时,并没有进行各户“事产”的登记。因此,可以认为,它所依据的,只能是此前户口登记时的资料。反过来说,这次关于划分户等和编制鼠尾文簿的命令,正好证明了以前人口调查时进行了资产登记。 
    根据以上所说,可以认为,蒙古国时期进行的两次人口调查,同时都进行资产登记。将人口调查的资料编辑成册,便成了户籍。蒙古国政府下令编制的鼠尾文册,则是以户籍为基础,按照户等加以编排的。鼠尾文簿也具有户籍的作用。实际上,在鼠尾簿编定以后,各级政府便以它作为摊派赋役、处理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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