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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土地登记和土地籍册

时间:2009-7-24 13:52:32  来源:不详
纷的依据,各家丁口、资产的变化也在鼠尾文簿上标注,原来的户籍反而不受重视了。 
    至元七年(1270)五月,忽必烈下令在北方调查户口,但实际举行则在次年(1271)。就在这一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因此这亦可视为元朝的一次户口调查。这次户口调查的重点是“分拣定夺各各户计”,也就是区分各种人户、驱良等。元朝政府为此发布的《条画》中,多次提到“手状”、“今次手状”⑦。所谓“手状”,又作“手实状”,是、宋时户口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手实者,令人户具其丁口、田宅之实也。”⑧“手状”就是“手实”的文书,上面写明各户白行申报的户口、资产。这就是说,至元十一年的户口调查,沿袭前代的制度,是以居民的“手状”作为基础的,蒙古国时期的两次调查,亦应如此。由“手状”亦可推知三次户口调查必然包括资产在内,户籍中应列有资产部分。 
    自此以后,元朝政府再没有在北方进行过普遍的人口调查。元朝灭南宋统一全国以后,户籍混乱的问题愈来愈严重。至元十八年(1281),济宁路总管胡祗通“上八事于枢府言军政”⑨,其中说道:“匹夫之身不三数年之中有疾病旺衰,数口之家或子侄兄弟衰旺,或家业兴衰。旱干水溢,年岁丰凶之无定,运命吉凶,人为巧拙勤惰之不一,既不能长富,亦不能长贫,此造物消长之理。故前人之为政,三年一大比,造户籍,上计帐。每造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府,一申省部。覆实无伪,验其力之增减而轻重其赋役,黠吏奸民不能诈伪,一富一贫不待申诉,如指诸掌,故下无妄讼,官无繁文,无废事,良以此也。我朝之于军民,一籍之后近则五七年,远者三四十年,略不再籍,孰富强,孰贫弱,孰丁口增加,孰丁口消亡,皆不能知。临事赋役,一出于奸吏之手,一听奸民之妄诉。”他建议立即重新对户口悄况进行调查核实,“分路排门,据即今实在丁口事产物力符同,给户帖,造籍册”。每种“造籍各三本,以为定例。自此之后,三年一籍。经手官吏冒伪不实者,若干户杖罪,若干户处死”⑩。他又说:“诸路户计,东移西窜,南徙北迁,消乏者不减差,兴盛者不增赋。宜委本路公举廉慎官同按察使官一员从宜抄数,仍具戊戌、壬子两次附籍,仍具本家见在物力,除为册,以凭从实定夺差赋。”⑾胡祗遹提出的重新调查户口建议,并未被元朝政府接受,其原因可能如他所说,“富强奸伪隐伏狡狯者多不爱此举”,元朝政府害怕“摇动骚扰”,引起社会不安⑿。但从他的建议可以看到,“抄数”户口,包括“事产物力”的内容。 
    但是,全国统一以后,北方的部分地区进行过单独的土地调查登记。至元二十年(1283)十月,元朝政府“籍京畿隐漏田,履亩而税”。至元二十一年十一月,“中书省奏:‘去年大都路,不拣谁的田地都抄写了来,今年依那田地数目里科税来。如今那着的人每道,俺是怯薛歹有,更勾当里差出去了也,么道,推事故说的多有。若依他每的事故里不教纳呵,别个的攀例去也。’奏呵。奉圣旨:‘不是咱的言语,是哈罕皇帝见有的圣旨有。不是咱定夺下的勾当,但阿谁种田呵,纳税者。’”⒀这段记载的意思说,大都路田亩登记以后,政府要按登记的田亩数收税,有人依仗自己是怯薛成员的身份,不肯交纳。中书省认为他们这样做,别人也会照着办。忽必烈下旨说,这不是我的话,而是哈罕皇帝(窝阔台汗)的圣旨,凡是种田的都要交税。怯薛是蒙语音译,原指大汗的禁卫军。在忽必烈仿效中原传统模式建立中央统治机构之后,怯薛仍然存在,成为皇帝的侍从,在内廷服役,政治上享有特殊的地位。怯薛歹即指怯薛的成员。他们有特权,故敢抗拒不纳地税。忽必烈则以祖宗成法为理由,要他们交地税。至元二十年的“履亩”清理登记,显然是震动颇大的。在此以前,至元十七年(1280)正月,元朝政府有令:“诸路差税,……不须履亩增税,以摇百姓。”⒁为什么过了三年,专门要在大都路“履亩而税”,原因是不清楚的。但是,尽管中书省决心实行,并且得到忽必烈的支持,这件事仍然中途夭折。至元二十二年二月,“钦奉圣旨内一款:京师天下之本,一切供给,皆出民力,比之外路州郡,实为偏重。近年有司奏请打量地亩,增收子粒,百姓被扰尤甚。今后将大都一路军民等户合纳地税,尽行除免”⒂。不过几个月,忽必烈便否定了自己原来的话。这次土地调查登记,实际上宣告无效。忽必烈态度的变化,无疑受王公贵族和怯薛的影响,为了照顾他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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