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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土地登记和土地籍册

时间:2009-7-24 13:52:32  来源:不详
引者)奉宪府令,尽括其实,定著于籍。由是民田苗米莫得飞寄诡匿,多田者则随其田之所在,验米之数以受役,而下户细家差徭俱免,民皆服其均平。”[72]除了婺州路之外,核田还在处州路(路治丽水,今浙江丽水)进行。处州路属下的庆元,“会分宪余公阙以括赋役不均,举行核实,各县皆择人往董之,惟庆元就以属公(庆元县尹孔旸——引者)。乃令民以田亩多寡自占,即不实,罪及邻保。立法周而用法严。民自占,无敢不以实。赋以田制,役以赋定,富者幸免、贫者重困之患遂除”[73]。龙泉,“部使者余公阙……复命侯(处州路青田县尹叶琛——引者)垦田龙泉,召有田之家履亩而实之,验民粮多寡以定科徭。……事成,移婺之武义,侯垦田定赋一如龙泉”[74]。这一次核田规模是比较大的。白景亮在衢州路(路治西安,今浙江衢县)“核验田亩以均之,役之轻重,一视田之多寡,大小家咸便安之,由是民不劳而易集,他郡邑皆取以为法”[75]。除此以外,福建兴化县尹雷机,“令民自实田,随其高下为定,日选一吏主其官书,每一乡毕,具其姓氏揭之,民大悦”[76]。湘乡(今湖南湘乡)知州王文彪,“田政久不理,大家与吏胥并缘为奸利,诡匿其税额,以避徭役,而受役者多阊左之民。公为括其实,俾其陈毋有隐,即有隐没,田入官。既得其实,乃定著于籍,用为赋役之差,富贫以均,民心悦服”[77]。休宁(今属安徽)县尹唐棣,“至正五年春,君始至官,召父老问民不便者,皆以赋役不均告”[78]。唐棣“谓胥吏贪墨,遴选闾里良民觞于庭,俾家至户喻,察恒产有无,聿新税籍,削逃徒,并诡异,秋毫底实,逮三月告成”[79]。
    由以上所述,可知元朝后期江南很多地方都有核田之举,而核田的主要目的,则在于均役。核田的方法,大体上仍是自实与举报相结合,某些地方还采取“履亩”核实之法。对不实者采取没收的处罚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地方的核田,并非中央政府的命令,而是地方监察或行政官员的行为。凡是采取这一措施的官员,大多是比较廉正、有所作为的人物。正如当时有人所说:“核田均税,最善政也。”[80]他们将此视为有利于改善人民生活、缓和社会矛盾的最佳行为。当然,在整个社会矛盾急剧尖锐化的情况下,这种改良措施犹如杯水车薪,实际上是无济于事的。
    元末农民战争爆发(至正十一年,1351)后,江南群雄割据,不断争斗。就在这样的情况下,有些地区仍然继续核田定役。如:“至正十八年夏四月,安阳韩侯谏来为尹。会治其县境,一切军资悉取于民,重轻失当,怨嚣载道。侯……乃下令听民自陈,即有不实,并以坐吏,仍选乡里大姓有禄位德望者核视之。……然后奸欺屏息,田赋正,徭役均,而庭无纷争之讼矣。”[81]韩谏出任的是上虞县尹(浙江上虞),元代属绍兴路,当时为投降元朝的方国珍所据。湖州路乌程县(今浙江吴兴)在元末是张士诚占据的地方,“戎务尚殷,供亿繁夥,征输敛,趣期会,皆倚办于役户。奈何富民之奸谲者巧于隐避,产税多析于他名,故役轻而益富;贫懦者田虽鬻而额仍存,故役重而愈贫。物力既殚,官事稽失,荷校受笞,赀孥不保,而累延有司矣。”乌程县尹冯信卿在路总管命令下,“明列数条,集里长乡胥分置各所,讥防周密,言不一漏,……不逾月而毕”。“得自实之田千余顷,倍愈旧籍。税产既裕,役调遂均。”[82]朱元璋兴起于淮西,渡江后向浙东发展,占有婺州路等处。“公(朱元璋任命的江南行省左司郎中王恺——引者)令民自实田,……通验其粮而均赋之,有一斗者役一日,贱与贵皆无苟免者。”[83]婺州路原来曾施行核田均役,见前述,朱元璋到来以后沿袭了这一做法。由以上数例,可以看出,核田定役在江南已深入人心,被视为施行善政之必不可少的措施,即使在动荡变革的时代中仍然如此。
    核田的结果是建立土地籍册,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赋役的合理负担。关于土地籍册的情况,请看以下记载:
    [余姚州核田]田一区,印署盈尺之纸以给田主,为(谓)之乌由,凡四十六万余枚,田后易主,有质剂无乌由不信也。……其画田之形计其多寡,以定其赋,谓之流水不越之簿,又画图谓之鱼鳞才次之图,其各都田亩则又有所谓兜簿者焉。至于分其等第,以备差科,则又有所谓鼠尾册者焉[84]。
    [余姚州核田]田一区印署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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