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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土地登记和土地籍册

时间:2009-7-24 13:52:32  来源:不详
秋二料(科)。……其后又益以公田,及拘没丁府田,至于民田数,则阙而不载。归附之后,尚稽检核。延祐乙卯,然后立法经理。”[28]该书记述户口时,提到“至元庚寅籍民之数”[29],而记载田土时,却没有提到这次“籍民”时的“事产”登记,说明当时根本不重视此事。需要指出的是,元朝政府对于江南官田的清查登记是颇为认真的。至元二十一年(1284),“十二月甲辰朔,中书省臣言:‘江南官田为权豪、寺观欺隐者多,宜免其积年收入,限以日期,听人首实。逾限为人所告者,征以其半给告者。’从之”[30]。这是元朝政府首次下令用自首和举报的办法清查官田。上述二十六年立限清理官田,也是采用自首与举报的办法。行大司农司拟定的与土地清理有关的三项处理办法(隐占官田、隐匿田土、诡名析户)中,以隐占官田处分最重,“犯人十亩以下杖五十七下”,而其余两项分别为笞四十七下、笞三十七下,亦反映出对清理官田的重视。行大司农司一度撤罢,至元三十年(1293)三月重立,名义上仍是管理农田水利,实际上主要是为了“迫寻豪右之家隐藏田地”。“赛因囊加台燕公楠言:‘蛮子地方富豪之家隐藏官田地多,立行司农司衙门,隐匿田地我寻觅出来。’”忽必烈批准了这一建议[31]。赛因囊加台(带)是忽必烈赐给燕公楠的名字。他是南宋降臣,熟知江南情况。上奏时燕公楠任江浙行省参知政事,行大司农司重立后,他任大司农,积极搜刮隐匿不报的土地,“得藏匿公私田六万九千八百六十二顷,岁出粟十五万一千一百斛,钞二千六百贯,帛千五百匹,麻、丝二千七百斤”[32]。陈思济为池州路总管,“时又有括田之令,公令有田互相根括,增田三千顷以应命,而反复苛横之苦,视他而少息矣”[33]。陈思济为池州路总管在出任岭北湖南道肃政廉访使之后,而元朝在至元二十八年(1291)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可知“括田之命”是至元二十八年以后之事,显然就是行大司农司重立以后之事[34]。所谓“有田互相根括”,便是命有田之家互相检举。从这一记载看来,行大司农司的“括田”,是有“反复苛横”之苦的。此次“括田”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忽必烈死后不久,成宗元贞元年(1295)“以究藏不多,无济于事”,又将行大司农司撤销[35]。
    至元二十七年籍户和至元三十年成立行大司农司,都与江南土地的调查登记有关,但前一次没有认真进行,后一次规模有限,影响都不大。真正比较认真的江南土地调查登记,是在仁宗(1312—1320)时进行的,史称“延祐经理”。“延祐”是元仁宗的年号,“经理”就是土地调查登记之意,“经界废而后有经理,鲁之履亩,汉之核田,皆其制也”。延祐元年(1314),“平章章闾言:‘经理大事,世祖已尝行之,但其间欺隐尚多,未能尽实。以熟田为荒地者有之,惧差而析户者有之,富民买贫民田而仍其旧名输税者有之,由是税人不增,小民告病。若行经理之法,俾有田之家,及各位下、寺观、学校、财赋等田,一切从实自首,庶几税入无隐,差徭亦均。’于是遣官经理。以章闾等往江浙,尚书昵匝马丁等往江西,左丞陈士英等往河南,仍命行御史台分台镇遏,枢密院以军防护焉”[36]。章闾在有些文献中又作张驴,系同名异译。此事的实际发动者是当时的权臣右丞相铁木迭儿,他以此作为解决政府“经用不给”的一种手段,章闾不过奉命行事而已[37]。上奏所说“经理大事,世祖已尝行之”,无疑指的是至元二十七年籍户时的“事产”登记和至元三十年行大司农司括田而言。也就是说,以上两次亦可称为“经理”。此次经理“遣官”前往江浙、江西、河南三省,从后来的情况来看,没有越出三省以外。江浙、江西位于江南,河南行省情况比较特殊,一部分在淮河以北,一部分在江、淮之间,大体相当于今天河南省和湖北、安徽、江苏三省的江北部分。
    “延祐经理”的具体办法是:“先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家所有田,自实于官。或以熟为荒,以田为荡,或隐占逃亡之产,或盗官田为民田,指民田为官田,及僧、道以田作弊者,并许诸人首告。十亩以下,其田主及管干、佃户皆杖七十七;二十亩以下,加一等。一百亩以下,一百七;以上流窜北边,所隐田没官。郡县正官不为查勘,致有脱漏者,量事论罪,重者除名。”[38]除了民间的土地外,“诸王、驸马、学校、寺观亦令如之”[39]。将这次规定与至元二十六年行大司农司的各项规定相比较,可以看出:(1)限期短促。至元二十六年规定限百日,此次限四十日。(2)处罚加重。至元二十六年规定隐占官田十亩以下杖五十七下,其余两项分别为笞四十七下、笞三十七下;隐占、虚报、诡名田土最多杖一百七下;此次作弊者十亩以下即杖七十七下,而且一百亩以上便流窜北边。至元二十六年规定,隐瞒田土一半没官,而此次则全部没官。显然,元朝政府在此次经理中,仍然沿用自实与举报相结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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