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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土地登记和土地籍册

时间:2009-7-24 13:52:32  来源:不详
办法,但是加重了处罚,企图以严刑苛法逼使三省居民如实申报,在短期内完成土地的清查。
    这次经理是延祐元年(1314)发起的,但实际施行则在第二年。“延祐二年正月初三日,钦奉圣旨,立限经理田粮。”经理时先由百姓、寺院、学校、机构“自实供报”,然后“官司复验,归类造册,作数在官”[40]。所谓“归类造册”,是分别土地种类(田、地、山、荡、池塘、杂产),归属(官、民),生产情况(荒、熟),纳税情况(纳粮、免粮),登记入册。此次清查登记的籍册,称为“经理册”,它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各户占有土地的情况,一是各地区土地的分类情况。上述文宗至顺年间编纂的镇江地方志“田土”门所载各种土地的数字,便是此次经理的结果。三省经理的结果是:“河南省总计官民荒熟田一百一十八万七百六十九顷,江西省总计官民荒熟田四十七万四千六百九十三顷,江浙省总计官民荒熟田九十九万五千八十一顷。”[41]三省总计2 650 543顷。由于在此以前三省土地的数额缺乏记载,此次经理查出隐匿土地有多少,便难以说明。可以肯定的是,元朝政府用严刑苛法威胁,各级地方政府便多方设法增加田土数目,以邀功请赏。在实施过程中,“期限猝迫,贪刻用事,富民黠吏,并缘为奸,以无为有,虚具于籍者,往往有之”[42]。具体来说,“以两淮、荆襄沙碛作熟收征,徼名兴利,农民流徙”[43]。江西“信丰一县,撤民庐千九百区,夷墓扬骨,虚张顷亩,流毒居民”[44]。饶州路乐平州(今江西乐平),“延祐经理,官吏务增民粮,以希功赏”[45]。奉命在江浙经理的张驴,“以括田逼死九人”[46]。
    延祐二年(1315)四月,“赣州宁都州蔡五九反”[47]。蔡五九是宁都州(属赣州路,今江西宁都)人,起事的原因就是“宁都官吏经理田粮,残虐启畔”[48]。八月,元朝监察机构御史台的官员上奏:“蔡五九之变,皆因昵匝马丁经理田粮,与郡县横加酷暴,逼抑至此。……乞罢经理及冒括田租。”仁宗同意[49]。九月,蔡五九被元军所杀,起事失败。但是,元朝政府并未真正取消经理及“冒括田租”。这一年十一月,仁宗“以星变赦天下,减免各路差税有差”[50]。其中规定:“河南、江浙、江西三省,经理自实出隐漏官民田土,合该租税,自延祐三年为始,与免三年。”[51]这就是说,经理仍然有效,只是括勘出来的“隐漏官民田土”,可以免税三年。延祐五年(1318)六月,“御史台臣言:‘昔遣张驴等经理江浙、江西、河南田粮,虚增粮数,流毒生民,已尝奉旨,俟三年征租。今及其期,若江浙、江西,当如例输之,其河南请视乡例减半征之。’制曰‘可。’”[52]既然承认经理“虚增粮数”,但又要百姓“如例输之”,元朝政府之蛮横由此可见.河南“减半征之”,是出于地方官的要求:“时汴梁路总管塔海亦言其弊,于是命河南自实田,自延祐五年为始,每亩止科其半。汴梁路凡减二十二万余石。”[53]另有记载说:“先是,朝廷令民自实田土,有司绳以峻法,民多虚报以塞命,其后差税无所于征,民多有逃窜流移者。塔海以其弊言于朝,由是省民间虚粮二十二万,民赖以安。”[54]两种记载的不同是,一说税粮减半,一说减省虚粮(虚报田亩应纳之粮),显然应以前者为是。也就是说,凡河南此次经理增加的田土,一律采取每亩减半征收的办法,不管是虚是实。为什么对河南采取不同于江浙、江西的办法?这要从元代南北税粮不同说起。北方税粮分丁、地税,一般民户只纳丁税不纳地税,有的户则纳地税不纳丁税。南方则均纳地税。河南行省属北方,所征税粮以丁税为主。现在经理增加的土地要纳地税,对于民户来说,就是重复纳税,既交丁税,又纳地税。后来有人说:“世祖时,淮北、内地,惟输丁税。铁木迭儿为相,专务聚敛,遣使括勘两淮河南田土,重并输粮。”[55]正因为“重并输粮”,不合制度,所以在当地官员力争之下,中央政府不得不作些让步。汴梁一路经理增加的税粮半额尚有22万余石,这就是说,实际上征收的也是22万余石。河南一省有路十二、府七、州一,可以想见,经理以后新增的税粮额是一个很大的数字。
延祐五年六月征收括田税粮的命令下达后,引发了新的动乱。十月,“赣州路雩都县里胥刘景周,以有司征括田新租,聚众作乱。敕免征新租,招谕之”[56]。雩都和蔡五九起事的宁都同属赣州路。刘景周的起事,很快也归于失败。元朝政府“免征新租”的许诺,和延祐二年的“罢经理及冒括田租”一样,紧接着就被取消了,“新租”照征不误。泰定元年(1324)六月,中书平章政事张珪等因灾异上言,“极论当世得失”。其中一个重要内容,便是要求纠正“延祐经理”的弊端:“两淮河南田土,……宜如旧制,只征丁税。其括勘重并之粮,及沙碛不可田亩之税,悉除之。”这一建议和许多类似的建议一起,遭到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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