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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在西藏地方征税考

时间:2009-7-24 13:52:14  来源:不详
贞二年(1296年)五月甲戍,“诏民间马牛羊,百取其一,羊不满百者亦取之,惟色目人及数乃取。”(注:《元史》卷19《成宗纪》。)大德八年(1304年)三月戊辰“诏诸路牧羊及百至三十者,官取其一,不及数者勿取。”(注:《元史》卷21《成宗纪》。《元典章》记载大德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定抽分羊马牛则例:“一百口内抽分一口,见群三十口抽分一口,不到三十口呵,休抽分。”)可见,这一制度是推行于各路各民族地区的,西藏地区自然不能例外。元朝对于各种宗教信徒以及寺属财产是否征税、税额多少都有相应的规定。《元史》记载,世祖中统五年(1264年),“诏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凡种田者,白地每亩输税三升,水地每亩五升。军、站户除地四顷免税,余悉征之。”(注:《元史》卷93《食货志》。)则不论任何信仰的宗教徒,只要种田都要照章交纳赋税。连当兵服役的士兵和承担驿站任务的站户也不例外,只是给他们免除四顷土地的赋税而已,超过四顷者就要纳税。至元八年(1271年),“又定西夏中兴路、西宁州、兀剌海三处之税,其数与前僧道同。”(注:《元史》卷93《食货志》。)
    元朝在各地设有专门征收赋税的机构,如设立在大都、上都等地的“宣课提举司”,各地设有“拘榷课税所”或者“课税所”等机构,设立专门的税务官员征收赋税。元朝在宣政院所属吐蕃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治下的西夏中兴河州等处军民总管府设有“税务提领”,在文州设有“课程仓粮官”,(注:《元史》卷87《百官三·宣政院》。)都是与征收赋税有关的官员。藏文史书记载,本钦云尊(yon btsun)即曾经担任过为朝廷征税的“税务官”(bcu kha)(注:《朗氏宗谱》(藏文本)第155页;汉译本第110页。)。
    元朝在今西藏地区征收赋税很可能包括两部分,上缴朝廷的赋税和上缴萨迦地方政权的赋税,主要都是通过萨迦地方官员征收的。元朝时期,西藏地方曾经发生了“止贡之变”,此后止贡派一直与萨迦派存在分歧。元朝末年,再度引起纷争,加玉(扎由)千户长依附止贡派,拒绝交纳财产税(nor khral)和萨迦派的巨细差税(khral che chung)。此事引起了正在崛起的帕木竹巴万户长降曲坚赞的强烈不满。(注:《朗氏宗谱》(藏文本)第292页;汉译本第200页。)
    《元史·食货志》还记载了这样一些征收原则:“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验地,官吏商贾验丁。”依据这些原则,结合藏文史料的记载,我们也可以对在西藏征税赋税的情况作一些初步的探索。
    元朝在西藏和其他藏区征收赋税的种类:
    丁税:即依据诸户人丁数交纳丁税,也就是“人头税”。这一赋税的征收至少在蒙哥汗时期已经实行了。藏文史书中记载:“王子旭烈兀奏请蒙哥皇帝后,颁发封诰,划出降江(ljang brkyang)、帕木竹和邢雅(zhing ya)三地,不负担降梅朵(vbyams me tog)、人头税(dud)和向基层地方组织‘马头’(rta mog)摊派的差税,作为古刹帕木竹寺的人畜差徭和茶水费用而奉献给京俄杰瓦宝师(spyan snga rgya ba ren poche)。”(注:《朗氏宗谱》(藏文本)第449页;汉译本第302-303页。)元朝在西藏和其他藏区括户,征收按户交纳的人丁税是其主要目的之一。藏文史书记载,当时户籍统计的办法是:有6根柱子面积的房子,能下12蒙古克种子的土地,包括夫妻、子女、仆役共计6人,乘畜、耕畜、乳畜等三种牲畜,山羊、绵羊等24头只,这样一户人家即可称为一个蒙古户(hor dud),50个蒙古户称为一个“达果”(rta mgo),两个“达果”称为一个百户,10个百户称为一个千户,10个千户称为一个万户。(注:《汉藏史集》(藏文本)第270-272页;汉译本第165-166页;《萨迦世系史》(藏文本)第154-155页;汉译本第108页。)
    地税:元朝朝廷规定,丁税、地税不重复交纳。工匠、僧、道、也里可温、达失蛮、儒户等纳地税。根据我们目前看到的资料,元朝时期在西藏地方征收的赋税以丁税为主要内容。但是,元朝在西藏的括户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普通百姓的人口数目;全部的可耕土地面积;冠以大蒙古之名的根本户数(即霍尔堆,hor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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