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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行省的两个基本特征——读李治安《行省制度研究》

时间:2009-7-24 13:54:35  来源:不详
要。作为历史上第一个由北方民族建立的全国统一王朝,中央集权固然要加强,而稳定地方局势的任务则更为迫切。平宋以后江南局势长期动荡,致使元廷必须予各军事占领区以相对集中的事权,以便遇到紧急事变能够迅速决策并付诸行动。任何扯皮、掣肘、推逶现象,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行省才在南方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发展,为其在全国范围内的定型奠定了基础。即使在江南形势基本稳定、大一统局面完全告成之后,元朝政权的民族色彩也仍然长期保持,民族隔阂长期存在,民族压迫、民族歧视的政策终元一代基本没有改变。这样行省在稳定地方统治方面的特殊价值,显然也并未消失。另外,元朝沿用大蒙古国以来的游牧分封制,大量宗室外戚被分封于漠北和东北地区,在中原又各自领有大小不等的投下分地。对于这些天潢贵胄及其狐假虎威的家臣,一般的地方官府难以治理,非设立位高权重的行省不足以压制。辽阳、岭北两行省的设置,很大程度上就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最后,元朝疆域辽阔,为汉唐所不及,路府数量繁多,中央很难一一统属。设立数目有限的行省,代替中书省对其力所不及的地区进行管理,中央再从大局上对诸行省实施节制,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确实也是一种具有明显优点的统治模式。凡此种种,都导致过去主要出现于“创造之初”或“衰微之后”的行省(行台省),到元朝演变为“承平之时”的正规典制,从而在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史上产生了重要影响。
  不仅如此。尽管行省在元朝的制度化具有某种“不得已”的背景,但它与传统汉式中央集权政治体制之间存在的不协调因素并未在其制度化以后得到进一步发展。相反,在以后的历史进程中,元朝行省极少扮演体现地方独立性、代表地方利益的角色,而主要起到了巩固中央集权体制、维护大一统局面的作用。就中央与各行省的关系而言,我们很少看到双方发生权力冲突的材料,相反更常见的却是中央责令各行省充分发挥自主权,批评它们“不详事体轻重,无问巨细,往往作疑咨禀,以致文繁事弊”,要求“除重事并创支钱粮必合咨禀者议拟咨来,其余公事应合与决者,随即从公依例与决,毋得似前泛咨”[20]。并且元朝之灭亡,主要是亡于社会矛盾尖锐化所造成的下层人民反抗,而并非亡于地方的分裂割据。其所以如此,除去元朝中央政府能够通过各种制度和机制对行省进行约束、控制外,很大程度上仍然是由元朝的民族统治背景所决定的。

  作为民族统治的得力工具,元朝行省主要由蒙古、色目官员掌握权力。这些人更多地是元朝中央集权统治的忠实维护者,很难成为地方割据势力的代表。行省宰执当中,丞相不常设,平章政事在多数情况下为一省之长。元朝统治者对这一职务非常重视,“虽德望汉人,抑而不与”[21],通常只能由蒙古、色目贵族担任。而实际上,行省总制一方的权力主要就表现在平章政事(设丞相时当然还有丞相)身上。以最关键、最敏感的统军权为例,行省官员中只有平章以上得掌军权,而平章以上又不准汉人担任,说到底只是为了体现“汉人不得与军政”[22]的原则。可以看出,元朝统治者在防范汉人掌握行省大权方面是煞费苦心的。比较而言,将行省的主要权力交给蒙古、色目贵族显然就保险得多,因为这些人几乎全都出身于怯薛,属于皇帝(大汗)的世仆家臣,皇帝可以比较放心地对他们“委任责成”。而他们对皇帝、对朝廷的忠心,在一般情况下无可怀疑。作为一个异族身分、文化背景迥然不同的行省长官,即使大权在握,也很难想象他会得到某一汉族地区的拥戴来策动分裂。元朝个别时期曾出现行省官员对抗中央的军事行动,如仁宗时的“关陕之变”和文宗即位以后四川省臣的叛乱,但那都是由皇位争夺引发的上层统治集团内部矛盾,中央先乱而地方后乱,并非地方势力自然成长导致与中央的冲突。总之,元朝统治的民族色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省主要代表朝廷的意志和利益行事,成为中央控制地方的得力工具,而不会走向中央的对立面。萧启庆先生说:“对蒙古统治者而言,地方分权之弊可由种族控制之利来弥补。”[23]所言也是这层含义。元朝中央分权与地方,与皇帝放权于宰相一样,不能完全从汉族社会历史发展的自然趋势去解释,而更要从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从蒙古统治集团特有的统治意识当中寻找原因。尽管行省在元朝并未造成“内轻外重”现象,并且为巩固大一统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明初朱元璋仍然将其权力一分为三,根源自然也在于此。
  还是回到《行省制度研究》一书。白璧难免微瑕,书中个别地方也偶有疏漏,谨就管见所及略陈二处。上编第二章“行省机构组织与圆署分领制”在叙述行省掾属(吏员)时,为其加上了官品,称行省掾史(令史)、通事、译史、知印为正从八品,宣使为正从九品(第28~33页)。这一表述似乎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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