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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百年来汉代财政管理研究综述

时间:2009-7-24 13:54:40  来源:不详
合起来征收的。而田亩与产量二者的结合可以在每亩产量上获得统一,这样即体现了租税之法皆依田亩所产的精神,又符合什五税一与三十税一这种按产量征收田租的定率[12]。杜绍顺先生却主张田租定额征收说,汉代田税的定额如果是三十税一,武帝以前是每亩(小亩)约三升,武帝以后是每亩(大亩)八升。汉代的田税定额不是始终不变的,而是随着平均亩产的提高而提高的。也就是说汉代田税采用的实际上是定额制而不是分成制。国家根据平均亩产量决定每亩征收定额,地方上再根据土地贫瘠定出品级,但平均起来与国家规定的定额相等[13]。谷霁光和黄今言老师认为,汉代田租征收办法是,既基于地,又基于户,基于户是实[14]。刘华祝老师认为,汉代田租按照比例税制征收,即“按照田亩单位面积产量计征”[15]。日本学者对汉代田租征收制度也多有研究,木村正雄认为秦汉的田租属于生产税性质,而平中苓次认为是地租。(日)纸屋正和在论证秦汉的田租率时和吴慧的观点相同,即汉武帝时期田租率为“百一而税”[16]。以上这些学者的研究立论鲜明,论证缜密。但由于近些年来出土了很多新的简牍材料,为笔者进一步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条件。
  李剑农先生在《先秦两汉经济史稿》[17]中认为,武帝以前赋税种类有田租、算赋口钱和更赋三种。田租是三者当中最重要的,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基本项目。算赋和口钱可称为人口税,似为武帝之创制,更赋为“力役之征”,盖以沿秦旧制。高敏先生讲,汉代赋税名目繁多,然大别之,不外乎赋、算、租、税四大类别。所谓赋,包括算赋、口赋、更赋、献费,大都是按人口征收的税,所纳均为钱币。所谓算,包括算訾、算缗钱、算财产等项目,一般以钱币纳税。所谓租,则包括田租、假税、刍稾税,除田亩附加税是按亩征收钱币外,其余都收实物。所谓税,则包括关税、盐铁税、酒税和渔税等,其征收办法一般是按所税物品的数量计算的,也以征收钱币为主[18]。蒋非非老师详细地考察了江陵汉简关于算赋征收的时间问题,其观点为:汉简所记录的各月算赋是预征数目,正式收齐上缴仍然在每年八月至九月,因此八月算民制度是存在的[19]。然韩连琪则对口钱是汉代未成年人交纳的税目提出了新见,他认为,帝以前从三岁开始征收,自元帝时起七岁起征,成为定制。但到东汉末年已由七岁降为一岁起征[20]。而钱剑夫则认为,在武帝以前就有口钱算赋,口钱由三岁至十四岁,人出二十钱。武帝时加二十三钱,至元帝时贡禹请将征纳口赋的年岁由三岁改为七岁,并成为两汉口钱起征年限的定制[21]。
  关于赋税数额问题,韩连琪认为,高帝十一年前赋无定额,高帝十一年后,赋额为六十三钱,文景时赋额为四十钱,武帝时始赋额确定为百二十钱[22]。日本学者加藤繁认为,宣帝甘露二年以前除文帝时四十钱外,“赋额”一般为百九十钱,宣帝甘露二年至成帝建始二年,“赋额”为百分之六十钱,成帝建始二年后“赋额”为百二十钱[23]。高敏强调,汉初每算的固定数量既不是《汉律》所说的一百二十钱,也不是孝文时“民赋四十”,更不是加藤繁所推算的数字,每算应当是二百二十七钱[24]。岳庆老师认为,汉代狭义的“赋额”是指上交赋额,是取民之赋额的一部分。上交之“赋额”存在一个演变过程;高帝四年至十一年并无定制,高帝十一年始为六十三钱;文帝、景帝时减为四十钱;武帝时升为百二十钱,此后基本固定,终两汉之世,除偶然减免外,未再变更。广义的“赋额”,指取民之“赋额”,其中包括以各种名目向十五至五十六岁的成年人征收的所有人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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