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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周《大律》新探

时间:2009-7-24 13:55:22  来源:不详
一旬。限外不输者,归于法”,过期不赎则依正刑论处。在《北齐律》和《隋律》则没有看到这类规定,虽不能断言其一定没有,但无论如何,《大律》的上述规定,应该就是唐代《狱官令》中“赎死刑,八十日;流,六十日;徒,五十日;杖,四十日;笞,三十日”[31] 的较早来源。
  考虑到北周赎刑的以上四个特点,以及北齐律依然保留着与五刑並列的“赎罪”系统的事实,我们认为,隋唐刑律的赎刑制度更近于北周,可以说是来源于北周《大律》的。
  对赎刑的考察进一步强化了前面的论断:北周刑律是北朝法律发展中的一个合乎逻辑的环节。它直接构成了开皇元年修律的基础,而且在开皇三年律吸收了《北齐律》的成果之后,它的许多基本内容依然被保留下来了,影响着此后刑律发展。我们没有理由把它视同“另类”,看成“怪胎”。近年学者在讨论隋唐制度渊源问题的时候,不仅继续重视南朝和北朝的差别,而且也越发关注东西政权不同的地方,特别是北周制度对隋唐两朝的重大影响[32] 。本文的研究希望为这种讨论提供新的证据,说明从刑律角度看,在重视北齐的同时,北周对隋唐刑律同样有着深刻的影响,其作用並不在北齐之下。

[1] 程树德:《九朝律考》,商务印书馆1927年版,《后周律考序》、《北齐律考序》等部分,第481、461页。
[2] 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华书局1963年版,《刑律》,第112页。
[3] 程树德《九朝律考·后魏律考·上》:“后周户律之外别有婚姻律,北齐作婚户,似后魏律原有婚姻一篇,周仍其旧,齐则合为婚户也。”第413页。但是这个推测並没有确切的史料证据,学者最近的研究认为它难以成立。参看张建国:《中国律令法体系概论》,《北京大学学报》1998年5期。还可参考薛瑞泽:《试论魏晋南北朝的婚姻法规》,《北朝研究》1992年2期。
[4] 《隋书》卷二五《刑法》,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697页。
[5] 分见《南齐书》卷四八《孔稚珪》,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835页;《唐六典》卷六《刑部·刑部郎中》条注,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81页。
[6] 参看吴宗国:《隋唐五代简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页。
[7] 《隋书》卷二五《刑法》第707页,记为“保定三年三月庚子”。然而此年三月並没有庚子,所以本文依从《周书》本纪之说。
[8] 参看内田吟风:《北周の律令格式に关すゐ杂考》,《东洋史研究》第十卷五号,1949年,收入氏著《北アジア史研究》,同朋舍,1975年。
[9] 《唐六典》卷六《刑部·刑部郎中》条注,第183页。
[10]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一册,第446页。
[11] 程树德:《九朝律考》,第427页。
[12] 《魏书》卷十九中《任城王元澄》,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76页。
[13] 《周书》卷七《宣帝》,中华书局1971年版,第124页。
[14] 参看内田吟风前引文;高明士:《从律令制度论隋代的立国政策》,《唐代文化研讨会论文集》,文史哲出版社1991年版。
[15] 韩国磐:《略论隋朝的法律》,《历史教学》1956年12期,收入《隋唐五代史论集》,三联书店1979年版。张丽梅:《北齐律对隋唐法律制度的影响初探》,《河北法学》1989年6期。
[16] 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研究·刑法》第三章,东京大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106、110页。刘俊文:《唐律渊源辨》,《历史研究》1985年6期;倪正茂:《隋律研究》,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三章第二节。
[17] 石田勇作:《隋开皇律令から武德律令へ》,《中国古代の法と社会——栗原益男先生古稀记念论集》,汲古书院,1988年。
[18] 《唐六典》卷六《刑部》第183页注:“三年,又敕苏威、牛弘删定,凡十二篇”;《通典》卷一六四《刑法二》(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4232页)虽未明言“三年”,但也是在“敕苏威、牛弘更定新律”之后,所以亦为开皇三年。
[19] 《周书》卷六《武帝》下105页:“《刑书》所不载者,自依律科。”《隋书》卷二五《刑法》709页:“又为《刑书要制》……自馀依《大律》。”可见,《刑书要制》作为《大律》的补充,二者是並行不悖的关係。
[20] 《隋书》卷六六《裴政》,第1549页。
[21]《隋书》卷四二《李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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