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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周《大律》新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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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5:2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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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0页。 [22] 至隋,“以杖易鞭”,《隋书》卷二五《刑法》711页,作“杖刑五,自五十至于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而《通典》卷一六四《刑法》二,4231页作“杖刑五,自六十至于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五十。”《资治通鉴》卷一七五《陈纪》九,第5445页同《通典》,又《玉海》卷六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二册,第707页引隋志同《通典》。因此疑标点本隋志有误,当作“六十至于百”。关於隋开皇律流、杖、笞刑参北周律,前引仁井田陞、刘俊文先生文均已指出。 [23] 八重津洋平:《魏晋南北朝の赎刑制度》,《法と政治》第14卷4期,1964年,概括论述了南北朝各代的赎刑制度,对赎刑和赎罪概念进行了区分,並认为唐律赎刑的特点为赎刑在五刑之外,唐的赎刑制度来源於北朝。最近,陶安ぁんど:《中国刑罚史における明代赎法——唐律的“赎刑”概念との比较》,《东洋史研究》第57卷4号,1999年,在八重津洋平的基础上,对唐律赎刑概念有所讨论。 [24]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一册,第446页。 [25] 《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应议请減”、“五品以上妾有犯”条,卷四《名例》“老小及疾有犯”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4、38、80页。 [26] 《唐律疏议》卷二三《鬬讼》“过失杀伤人”、“戏杀伤人”条,第426页。 [27] 《唐律疏议》卷十五《厩库》“畜产牴踢啮人”条疏,第286页。 [28] 《唐律疏议》卷三十《断狱》“疑罪”条,第575页。 [29] 《周书》卷三七《赵肃》,第663页。 [30]《周书》卷四十《乐运》,第722页。 [31] 《唐律疏议》卷三十《断狱》“输备赎没入物违限”条疏,第570页。 [32] 吴宗国《三省的发展和三省制的确立》,《唐研究》第三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阎步克《周齐军阶散官制度异同论》,《历史研究》1998年2期;阎步克《隋代文散官制度补论》,《唐研究》第五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刘后滨《北周官制与南北朝隋唐间政治体制的演变》,《史学论丛》1998年。 << 上一页 [11]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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