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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朝军制》平议——兼评王曾瑜先生的辽金史研究

时间:2009-7-24 13:55:43  来源:不详
在金朝,二税户的存在固然是事实,但这种僧道奴婢从未获得过官方的正式承认,放免二税户是金朝政府的一贯政策,所以二税户在金代已不再具有合法的地位,它并非金朝户籍制度中的一种法定户类。
  奴婢户。王文将监户、官户、二税户和奴婢户视为金朝奴婢的四种法定户类,但是根据我对金代文献的了解,除了官奴婢中的监户、官户和私奴婢中的二税户可以单独立户外,找不到其他奴婢也可单独立户的任何证据。在金代的全部奴婢人口中,监户、官户、二税户只占很小一部分比例,此外还存在着数以百万计的私奴婢,据《金史·食货志》载大定二十三年(1183年)对猛安谋克进行通检推排的结果为:猛安谋克共计615624户、6158636口,“内正口四百八十一万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四万五千九百六十七”。“正口”、“奴婢口”的称呼,说明猛安谋克内的大量奴婢均未单独立户。金代汉人社会中蓄奴现象亦很普遍,但同样也没有发现奴婢单独立户的迹象。总之,奴婢户在金代并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户类而存在的,它只能是对监户、官户、二税户的一种泛称。“奴婢户”一词在《金史》中仅此一见,其它金代文献中也极少使用这一含混的称呼,把它当作一个正式户名显然是不恰当的。
  正户。《金史·食货志》在记载猛安谋克的民族构成时,介绍了这样两条原则:“凡汉人、渤海人不得充猛安谋克户;猛安谋克之奴婢免为良者,止隶本部为正户。”这就是《食货志序》中“正户”一词的由来。王文据此解释说,“作为法定户名的正户”,是指猛安谋克“奴婢从良后的半自由民”。这种说法是否符合事实呢?《金史·纥石烈执中传》云:“涞水人魏廷实祖任儿,旧为靳文昭家放良,天德三年,编籍正户。”按熙宗天眷三年(1140年)已将汉人及渤海人中的猛安谋克全部废除,任儿于海陵王天德三年(1151年)被靳文昭家放良,这个靳文昭显然不是猛安谋克部民,而任儿也非猛安谋克奴婢,但《金史》却称他放良后“编籍正户”。这又该作何解释呢?其实正户只是一个泛称,意若编户齐民。对《食货志》“猛安谋克之奴婢免为良者,止隶本部为正户”一句话亦当作如是解,所谓“正户”是相对于他们以前的奴婢身份而说的,并非一种特定的户名,更不是金代户籍制度中的法定户类。
  本户、杂户。《金史·食货志》云:“明昌六年二月,上谓宰臣曰:‘凡言女直进士,不须称女直字。卿等误作回避女直、契丹语,非也。今如分别户民,则女直言本户,汉户及契丹,馀谓之杂户。’”《食货志序》中所称的“本户”、“杂户”云云,即出自此处。实际上,不管是本户、杂户,还是汉户、契丹户,在金朝都只是一种概念性称呼,而不是法定的户名。明昌六年(1195年)前没有本户、杂户的提法,女真人习称“女直户”,章宗为了突出女真的主体民族意识,故提出以本户代称女直户,可见本户只是女直户的一个代名词而已,并不因其名称的改换就成为一种法定的户类。而且即便是作为一种习称,本户、杂户的提法在金代似乎也并未得到流行,查遍《金史》,再也见不到这两个名称,倒是“女直户”一词在明昌六年之后仍常常可以见到。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肯定地说,《金史·食货志序》关于金朝户口类别的说法是完全靠不住的。事实上,《食货志序》的那段文字不过是元朝史官很随意的叙述罢了,如正户、本户、杂户、二税户等名词,都是从《食货志》的正文里稗贩来的,而《食货志》正文则只是照抄金朝实录、国史而已。《食货志》的作者显然没有仔细考究这些概念的涵义,就很不负责任地乱发了一通议论,实在是贻误后人不浅。
  关于元朝史官误解史实、乱发议论的情形,不妨再举出一例。仍旧是《金史·食货志序》,其中在谈到金朝的杂税时如是说:“物力之外又有铺马、军须、输庸、司吏、河夫、桑皮故纸等钱,名目琐细,不可殚述。”显然,元朝史官把输庸钱当成了一种杂税,这是一个极大的误解。据《金史·章宗纪》载:明昌元年(1190年)三月,“有司言:‘旧制,朝官六品以下从人输庸者听,五品以上不许输庸,恐伤礼体。其有官职俱至三品、年六十以上致仕者,人力给半,乞不分内外,愿令输庸者听。’从之”;明昌二年十二月,“敕三品致仕官所得傔从毋令输庸”。又《金史·百官志》“百官俸给”条载:贞祐三年(1215年)四月,“以调度不及,罢随朝六品以下官及承应人从己人力输傭钱”。我想,《金史·食货志》的作者可能是把输庸钱理解为一种免役钱了,实际上“输庸”的“庸”并非租庸调的“庸”,“庸”在这里是“傭”字的通假,《百官志》作“傭”乃其本字。金制,凡品官皆有从己人力,担任从己人力的民户本可免除杂役,但当时的官僚们常常令从己人力照旧为官府服役,而官府则须向他们支付“输傭钱”,于是输傭钱便成为官僚俸禄之外的一项常规性收入,故《金史·百官志》把它记在“百官俸给”中。不过因考虑到高级官僚的仆从服杂役未免有失体统,所以限定六品以下官员从己人力才能输傭,明昌间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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