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三年(527年)二月诏:“凡有能输粟入瀛、定、岐、雍四州者,官斗二百斛赏一阶;入二华州者,五百石赏一阶。不限多少,粟毕授官。”请注意前谓“赏阶”、後谓“授官”一点,这表明所赏之“阶”必然是体现於“官”的。当然“官”又有实、散之分。这裏并没有特别说明是实官,那么就应是散号、散官。又如《魏书》卷十《孝庄帝纪》建义元年:“又以旧叙军勋不过征虏,自今以后宜依前式以上,餘阶积而为品。”这“征虏”等军号,就是来自“军勋”所获阶品的;换言之,因所获“军勋”阶品,应该通过军号而得落实。
[2] “陈”原作“阳”,据中华书局本校勘记改。
[3]《北齐书》“四级”原作“一级”,据中华书局本《校勘记》改。
[4]《北史》卷四十《甄琛传》。
[5]《唐六典》卷一“都事”。
[6]《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员外郎”。
[7]《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
[8] 李朝阳:《咸阳市郊北周独孤浑贞墓志考述》,《文物》1997年第5期。
[9]对此,我在拙作《北周北齐军阶散官制度異同论》中已有讨论,见《历史研究》1998年第2期。
[10]《魏书》卷六六《崔亮传》记崔亮论“停年格”源委:“今勋人甚多,又羽林入选,武夫崛起,不解书记,唯可彍弩前驱,指踪捕噬而已。忽令垂组乘轩,求其烹鲜之效,未曾操刀,而使专割。”
[11]《北史》卷七《齐本纪中》记北齐废帝甫即位:“诏九州军人七十已上,授以版职。”又,《北史》卷七《齐本纪》北齐文宣帝天保元年夏五月诏所谓“六州缘边职人”,周一良先生认为“谓六州人之戍边者,非谓缘边六州也”,即六州流人。参看《周一良学术论著自选集》,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04页。
[12]学者对东西省曾有所论说。例如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九章第三节、陈苏镇《西省考》(载《周一良先生八十生日纪念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对南朝西省均有很好论述;黄惠贤《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四卷魏晋南北朝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三章第四节对集书省(即东省)也有叙述。但总的说,专门从选官体系角度对东西省进行研究的,尚不多见。
[13]又,《魏书》卷七八《孙绍传》记孙绍在宣武帝延昌年间(512-515年)上表,其中有语:“兼职人子弟,随逐浮游,南北东西,卜居莫定。”北魏这种私下游徙的职人及其子弟,显然也不居京师。(语中“子弟”,还可能指官员子弟,与职人为二事;但无论如何,这里的“职人”不会指流外官或职掌人。)
[14]散骑常侍、散骑侍郎二职均有“员外”,此外又如《魏书》卷十一《前废帝纪》普泰元年夏四月:“诏员外谏议大夫、步兵校尉、奉车都尉、羽林监、给事中、积射将军、奉朝请、殿中将军、宫门仆射、殿中司马督、治礼郎十一官,得俸而不给力。老合外选者,依常格;其未老欲外选者,听解。其七品以上,朔望入朝。若正员有阙,随才进补。”以上十一官大抵为东西省散官,皆有“员外”。他们有俸禄,但没有职事官的“给力”待遇;其中七品以上者,有朝拜的资格(据《隋志》,北齐散官中有朝拜资格者有俸禄,见前);可以外补为地方官或东西省正员官。
[15]参看拙作:《西魏北周军号散官双授制度述论》,《学人》第13辑,江苏文艺出版社1998年。
<[16]按,黄惠贤先生《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四卷魏晋南北朝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叙述说,“早在永平四年考绩时,高阳王元雍和尚书右仆射郭祚就曾提出異议……”(第464页)不过《魏书·郭祚传》载有郭祚两份奏疏,第一份尚就景明考格与正始考格立论,确应在永平四年(511年);但第二份中有“景明三年(502年)以来,至今十有一载”之语,明在延昌二年(513年),这年已颁佈了新的《考察令》(参《魏书》卷六四《崔鸿传》)。又《魏书·元雍传》记元雍语有“散官上第者,四载登一级”,而《郭祚传》所载永平四年郭祚奏疏称“前尚书卢昶奏,上第之人三年转半阶”,宣武帝则指示“散官从卢昶所奏”,就是说此年散官犹是三年一考,同於任事。那么,元雍批评“世宗行考陟之法”中散官四年一考的规定之事,就不大可能在永平四年,而应在延昌二年(513-514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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