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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条约谈判中的利益冲突及其解决

时间:2009-7-24 13:56:05  来源:不详
本条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4这里,苏联外交部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1945年关于大连和旅顺协定的有效性,至于中长铁路问题,转由苏联交通部去专门处理。
     
    基于斯大林以前曾答应中国在对日和约签订后苏联军队撤出旅顺海军基地,维辛斯基对草案的第二稿提出了修改意见。根据这一指示,格利巴诺夫等人于1月10日又提交了条约草案的第三稿,其中第六条增加了“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一句,第七条增加了以前斯大林提出过的说法,改为:“缔约国双方同意,目前在旅顺口和大连港的苏联军队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2-3年内撤出,1945年8月14日签订的旅顺口和大连港协定在规定期满后应重新修订。”35但这里有一个明显的漏洞:既然已确定苏军提前撤出,为什么该协定还要等到期满,即20多年后再重新修订?于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外交部再次修改了草案,在第四稿中把第七条中重新修订旅顺口和大连港协定的日期提前到“签订对日和约以后”,而在第五稿中,则把苏军“撤出”改为“缩减或撤出”。36
     
    1月16日,维辛斯基将外交部最后确定的文本(第六稿)呈报给苏联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莫洛托夫,其中第七条的写法是:“缔约国双方同意,目前在旅顺口和大连港的苏联军队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2-3年的期限内全部撤回苏联境内,撤军将于1950年开始。缔约国双方还同意,中苏之间1945年8月14日签订的旅顺口和大连港协定,以及大连港协定议定书在签订对日和约后重新审议。”这一草案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即该文本将条约的名称由《友好合作互助条约》改为《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此后新的中苏条约便沿用了这个名称。37鉴于前文提到的毛泽东在12月16日和1月6日的会谈中都曾使用了“友好同盟条约”的说法,显然,维辛斯基在最后确定条约名称时注意到了中方的这一说法。38
     
    为了在新条约中保留旧条约的部分内容,苏联需要从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的有关理论中找到法律根据。苏联外交部条约法专家杜尔金涅夫斯基进行了这方面的工作,他在1月13日致维辛斯基的备忘录中指出,在“关于1928年2月20日条约的哈瓦那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理论中,都没有谈到在旧条约失效的情况下,其内容被新条约所吸收的问题。但是在实践中不乏在旧条约没有被明确废除和取消的情况下其内容与新条约并行有效的例子。杜尔金涅夫斯基列举了道威斯和杨格计划,关于同贩卖妇女、儿童作斗争的公约,1890年和1906年中英西藏协定,以及苏联先后与法国和南斯拉夫签订的友好互助条约等一系列实例,并提出了这样的建议,“在同一问题上‘吸收’了以前条约相似内容的条约可以被认为具有并行效力。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为以前的条约就一定失效了。但由于可能出现各种解释,所以,对保留与新条约不矛盾的一部分旧条约作补充说明是适宜的,这样的补充说明可以写在新条约的文本或签字议定书以及专门的照会中。”39外交部此举的意图主要是针对中长铁路和大连问题的。鉴于在当时的国际环境下中国已经表示不会在近期收回旅顺港军事基地,因而苏联在远东的战略利益就主要体现在对中长铁路及其终点大连港的控制权上,所以,莫斯科极为重视有关中长铁路及大连港的协定,其方针就是将这一问题与条约本身(含旅顺问题)区别开而单独提出。
     
    苏联外交部首先确定了处理中长铁路协定的原则。根据法律专家的建议,维辛斯基在1月16日向莫洛托夫提交了《确认中国长春铁路协定有效的议定书》和相同内容的《声明》草案,其中专门提出“完全根据1945年8月14日在莫斯科签订的中国长春铁路协定中指明的期限确定该议定书的有效期”。同时建议,在中苏条约签字时以《补充条款》的方式声明:“本条约的缔结不承担苏中双方在以前条约中各自的债务。”40
     
    接着,苏联交通部便提出了关于中长铁路及大连港协定的具体修改建议和草案文本。交通部长贝舍夫在1月19日给莫洛托夫的报告中说明了他们如下的修改建议。
     
    关于中长铁路协定:一、重新规定中国长春铁路的资产组成。1945年的协定没有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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