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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宪政的哈耶克哑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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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6:2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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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神道教源于万物有灵的原始宗教,与犹太教、印度教、道教一样都是民族宗教。公元5、6世纪,中国的阴阳五行说、儒家思想和佛教等传入日本,日本神道教加以吸纳,形成政教合一的宗教体系。 民族宗教的“民族”,并不是近代社会随着宪政和民主的国家形成而产生的、概念上的民族,而是主要是指民族学上所谓文化的均衡过程(ethnos),即指生产力低下,狭小而半孤立的生活圈的人中、语言相同的统一社会集团。列文森在《儒教中国及其命运》认为儒教中国只是文化中国,基于文化认同而统一,也是这个意思。安东尼. D.斯密斯认为民族国家的建构依赖于传统认同方式的借鉴。他指出,只要进入一个现代民族国家的“历史”,就不难发现一种“被发明的传统”,这种“被发明的传统”其实是对过去历史的“重新建构”。换一句话说,就是传统的创造性转化。 19世纪后期,日本被西方各国驱赶进入现代化历程。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就是由传统文化认同的国家嬗变为民族认同的民族国家。在日本,这种嬗变是建立在对日本神道教这种民族宗教的复古,或是说托古改造的基础上。明治维新以后,日本近代天皇制国家以日本神道教为“族群”认同资源,借助于宪政途径,炮制了“新”的国教,即国家神道,建立了政教合一的民族国家。民族宗教的“民族”的神话、历史记忆、生活文化等,实际上成为塑造近代民族国家国民意识的教义。 进入民族国家阶段的国家,都自觉和不自觉地走上“法治国”之路。1889年,也就是明治二十二年,日本颁行《大日本帝国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是建立在日本神道教这一基础上,具有超验之维的。在宪法颁布的同时,明治天皇的皇宫重在皇祖皇宗的神位面前举行了奉告礼仪,而且在全国神灶也举行了同样的祭典。 《大日本帝国宪法》二十八条规定《臣民之权利义务》之一是:“日本臣民在不妨碍安宁秩序及不违背身为臣民义务的限度内,享有宗教之自由。”洛克的“宗教宽容”移植到日本。 起草帝国宪法的人们,大多数没有意识把政教合一的国家神道作为国教制度,而且帝国宪法的“生身之父”伊藤博文在其《宪法义解》中,特别强调了政教分离的原则。政府在颁发宪法后一直采取在日本并不存在国教制度的公开见解。 国家神道的超越性地位与国家对国民信教自由的保证水火不容,宪法的立身根基与具体的制度性规则之间的冲突、破绽、吊诡立竿见影。建立在民族宗教基础上的宗教自由徒具形式。俏皮一点说,只见影子徘徊,不见真身。 因为国家神道,日本政府在帝国宪法还在热气腾腾时就开始出演哈耶克的哑剧。在《法律、立法和自由》的导言中,哈耶克注意到,政府十分经常地以合法的手段逾越宪法规定的政府不可逾越的界限。此时,国家神道作为统治意识形态强烈反弹。 颁布帝国宪法的[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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