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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宪政的哈耶克哑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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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6:2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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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日本天皇颁发了《教育敕语》。据埃里.凯杜里在《民族主义》中的说法,自19世纪以来,大多数民族国家政府建立、资助和不断地指导,形成一个大众的公共教育体系,其中的一个主要目的在于制造忠诚、同质化的民族成员。日本对大众公众教育的利用也具有同样的意义。日本政府利用制定宪法的机会,决定以天皇制的意识形态系统的教育国民,以防止民权思想的普及和渗透。日本政府把《教育敕语》当作学校教育的根基,同时由此扩张为全社会的教化活动,因此,《教育敕语》发挥了国家神道实际教典的作用。 《教育敕语》同样将国家神道中天皇崇拜作为教育的根本思想,它还以命令“臣民”的形式,列举了“臣民”应当遵守的德目。《教育敕语》依次“下赐”给各学校,成为具有可怕的、强制的道德规范。参与起草的日本政府法制局长官井上毅是一个西欧派,最初对于制定《教育敕语》表示消极,甚至反对。井上毅持有政教分离主义的反国教论,认为宗教、道德和国家政务是不同的范畴。因此,《教育敕语》成了国家神道与宪法妥协的产物,井上毅在参加起草时曾提出要求采取有别于国务诏书的形式,应作为天皇个人的著作,在内容上不涉及宗教,以道德宣言的形式颁行。由于《教育敕语》在宪法的框架下运行,所以政教分离主义者的反对很快抵达强弩之末,变得虚弱无力。 国家神道的教义,依仗帝国宪法和《教育敕语》,作为国体的教义建立起来。民法典的制定,也是南辕北辙。在《教育敕语》颁发以前公布的部分民法,虽然仿效了欧洲近代民法的模式,但是,保守派和国粹派却以“民法出而忠孝亡”的煽动性的口号,掀起反对运动,毁坏了欧洲近代民法的精神,终于制定出来以家族制度和祖先崇拜为主要内容的天皇制民法。国家神道的最终完成,就是这样通过中日甲午战争后1898年(明治三十一年)实行民法才在法律上完善起来。 这足以令人啼笑皆非,法律之治被用于妨碍“个体公民的自由”和“人民的自由”。立宪种下龙种,收获跳蚤。 在大正年代,为了防止民主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推广到国民中间,而且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神道的作用,日本政府决定制定“神灶法”。1923年(大正十二年)六月,政府成立神社调查会,开始具体准备有关神社的综合性特别立法,后因关东大地震而虎头蛇尾,不了了之。 1925年(大正十四年),为了维护近代天皇制国家的国体教义,进行镇压,日本政府颁布《治安维持法》,它和《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不敬罪一起,成为镇压宗教强而有力的武器。 1931年(昭和六年)9月,爆发了“九 .一八事变”,以此为转折点,日本政府对国内思想言论的管制加快了步伐,国家神道终于成为法西斯主义的国教。国家神道的强化是服务于日本战争策略的,日本战争策略是建立在天皇的绝对权威的基础之上。因此,日本政府对在此期间脱离国家神道体制的宗教借助于宪政进行毫不宽容的镇压。从1935年(昭和十年)开始到1938年(昭和十三年),日本政府以《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不敬罪和《治安维持法》为武器,对其教义有损于天皇的宗教权威的大本教、人之道和本道进行镇压。1939年(昭和十四年),平沼内阁公布了《宗教团体法》。文相荒木贞夫在议会说明提案理由时说,为了在非常时局有国家对宗教进行监督、统制、保护、培养,是这一法案的目的。《宗教团体法》赋予文部大臣对宗教团体生杀予夺之权。因此,《宗教团体法》成了镇压宗教的新武器,日本政府以提倡违反国体的教义为由,将基督教系统的新教圣公会、浸礼会和安息日会等教会取消,甚至采用了消灭人体的暴力办法。 日本藉民族主义进入现代化,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民族主义具有嗜血的本性,日本发动太平洋战争,最终战败。1945年(昭和二十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其第十项要求确立日本信教自由。日本神道的解体和信教自由,是日本投降后不可动摇的基本路线。 10月,占领日本的盟军最高司令部发出对“政治、社会和宗教的自由,不得限制”备忘录,指示保证信教自由,撤销《治安维持法》、《宗教团体法》等,对于天皇、国体、大日本帝国可以自由评论。12月15日,盟军最高司令部发出“(日本)政府对于国家神道、神灶神道之保证、支持、维护、建以及宣传应予废止”的备忘录。这一“神道指令”计分四项,其第一项事,命令国家和神灶神道完全分开;第二项是,指示包括神道的所有宗教均必须同国家分开,明确神灶神道可作为民间的一种宗教继续存在。“神道指令”还明示了具体措施。“神道指令”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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