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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社会的立法

时间:2009-7-24 13:56:21  来源:不详
因素的关系在立法考量中的发展变化。17世纪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政治哲学对美国人思考自由与财产关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洛克提出,人民同意生活在一种共同体下,以便政府能够贯彻自然法和权利。人的自然权利包括拥有自由和财产。美国人十分珍视这一思想,因此在他们的政治与宪法修辞中均依照财产法的概念来阐述个人自由:美国人可以拥有自由。洛克也认为生命和自由取决于财产,但是个人对财产绝不能挥霍使用,也不能排斥他人利用自然及其恩泽。因此,1787年宪法会议的代表们所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最好地保护拥有私人财产这一自由的果实,同时最好地保护人民从这块土地上获取恩惠的权利。 
   
  宪法会议的代表在美国《宪法》中创立了一个共和形式的政府,这一政府平衡多种利益,同时包含混合制政府的一些成份。混合制政府的概念融合了君主制、贵族制以及全民政府的历史成份。这三种政府形式都倾向于存己排异;如果不从宪法上加以制约的话,这三种政府形式中任何一种都会导致极端形式的专制、寡头政治和民主。这三种对待权力的倾向当中的每一种都有可能威胁人们在私有财产中的自由,然而要维持一个井然有序的社会,每一方的利益都要得到体现。宪法会议的代表找到并实行的解决办法是, 将权利分散于政府的不同分支中,同时,不同机构之间的功能又有所重叠。重要的是,这种重叠制造了一种平衡机制,每个政府分支具有足够的权力来平衡其它分支。 
   
  国家一级的立法 
   
  承袭18世纪的形式,联邦立法机构由两院组成:众议院和参议院。各州各选区的选民通过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众议员。参议员最早是由州议会选举的。为了平衡非富有阶层的利益和有产阶级的利益,联邦宪法会议的代表当时决定,参议员由州议会选举产生,以便保证有产阶级在美国参议院中得到代表。直到1913年有了美国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后,美国参议员才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 
   
  根据《宪法》,众议院和参议院构成国会,国会有权制订和通过法律。美国总统有行使这些法律的权威。虽然《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总统也可以通过让他所属党派的议员在国会提出议案来启动某项立法的程序。联邦司法分支拥有诠释法律的权威,这一权威很快体现在美国最高法院就法律是否符合《宪法》所做的裁决中。总统可以否决一项法律,但是国会可以使总统的否决无效。对被最高法院裁定不符合《宪法》的法律可以进行修改,使之不再被法庭判为违宪,但是国会如果希望推翻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也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这样一个权力重叠的体制,既保存个人权利,也保护私人财产。 
   
  州一级的立法 
   
  美国州一级立法体制的发展情况是,每个州都建立了和联邦政府相似的政府结构,但是各州的立法传统不尽相同。一些州的议会每年开会,将多数时间用于立法。另一些州的议会则隔年开会,会期很短。州议会为本州立法的权威与国会为整个联邦立法的权威类似。一些州宪法规定,修订州宪法要经过选民直接表决,或者通过提案和全民公决的方式制订法律。这样的过程使普通公民能够提出法律或规章议案,然后在全州通过公民投票进行表决。 
   
  立法:权力的分离 
   
  无论立法或修宪是由公民投票决定还是由议会讨论产生,这些行动都服从于司法审议。在州和联邦传统中,法院有权审议立法,决定它是否符合宪法。不过,在制约与平衡的概念中,法院并不完全独立于政治体制的其它部份。州法院的法官通常是定期选举产生。联邦法官是终身任命,但是,州法官和联邦法官若有不当行为,可以受到州议会或者国会的弹劾。在某些情况下,州长有权任命法官。如今常见的现象是,美国法院对案件的裁决在实际上发挥制订法律的效力。立法机构制订法律和司法机构制订法律的根本不同在于,法院只能裁决当事人提交的案件。立法机构的立法范围要广泛得多,但它们也受到宪法以及英国普通法传统的限制。法院在裁决案件时要考虑宪法的明文规定、以前的判例法、普通法传统以及公共政策。 
   
  总之,美国立法体制的基础在于权力重叠。州和州宪法存在于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系统主导的联邦体制内,而联邦体制又受美国《宪法》的制约。 
   
  举例来说,联邦《宪法》的商务条款给予美国国会"制定对外以及各州之间贸易规定"的权力。美国最高法院将《宪法》这一条的解释为,限制州一级制定有碍州际贸易的州与州之间的贸易规定和州内贸易规定。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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