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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起点:《钦定宪法大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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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7:1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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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则是筹备立宪的总体规划方案,有主办单位,有进度要求,责任目标等等,并且还有时间的规定。方案公布后,清政府的预备立宪也进入到一个实质性阶段,清政府按照预备立宪的时间进度,做了许多实质性的改革,如以前中国只有一部以刑法为主体的封建成文法典,预备立宪后,除了宪法、资政院、咨议局、地方自治等章制外,还初步制定了刑法、民法、诉讼法、商法、法院编制法、集会结社法以及报律诸方面的法律;同时初步改革政治体制,在中央建立了资政院,责任内阁和大理院,地方也建立了相应的机构,中国的民众参政意识也开始形成,一些民众并且已经开始取得了议政参政权。 《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分年排列,每项事情均指定了主办单位,进展速度、基本要求如下: 咨议局:一九0八年筹备,一九0九年一律选举开办。资政院:一九0九年颁布章程,举行选举,一九一0年开院。 地方自治和户籍。地方自治:一九0八年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一九0九年颁布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筹办城镇乡地方自治,设立自治研究所,以后续办城镇乡和厅州县自治,至一九一三年城乡自治一律成立,一九一四年厅州县自治一律成立。调查户籍:一九0八年颁布调查户口章程;一九0九年调查人户总数;一九一一年调查各省人口数;一九一二年颁布户籍法;一九一三年实行户籍法。融化满旗畛域:一九0八年设立变通旗制处;一九一五年变通旗制一律完成,化除畛域。 财政和教育方面。财政:一九0八年颁布清理财政章程;一九0九年调查各省收支总数;一九一0年试办各省预算决算;一九一一年会查全国年收支确数,颁布地方税章程;一九一二年颁布国家税章程;一九一三年试办全国预算;一九一四年试办全国决算,颁布会计法;一九一五年确定皇室经费,设立审计院,实行会计法,一九一六年确定预算决算,制定明年预算。普及教育:一九0八年编辑简易识字课本和国民必读课本,一九0九年颁布;一九一0年推广厅州县简易识字学塾;一九一一年创设乡镇简易识字学塾;一九一二年推广乡镇简易识字学塾;一九一四年人民识字义者百分之一,一九一五年达五十分之一,一九一六年达二十分之一。 法律,司法,官制等。修订法律:一九0八年修改法律,编订民律,商律,刑事民事诉讼律;一九一0年颁布新刑律;一九一三年实行新刑律,颁布民律,商律,刑事民事诉讼律;一九一五年实行民律,商律,刑事民事诉讼律。司法:一九0九年颁布法院编制法,筹办省会及商埠及各级审判厅;一九一0年前项审判厅一律成立,一九一三年府厅州县审判厅一律成立;一九一五年乡镇审判厅一律成立。巡警:一九0九年限厅州县巡警粗具规模;一九一0年前项一律完备;一九一一年筹办乡镇巡警;一九一五年一律完备。官制官规:一九0九年厘定中央官制;一九一0年厘定地方官制;一九一一年实行文官考试,任用,官俸各章程;一九一二年颁布新定中央和地方官制;一九一四年试办新定官制;一九一六年一律实行新官制。 宪法:一九一六年宣布。皇室大典:一九一六年宣布。议会一九一六年颁布议院法和选举法,选举议员。弼德院:一九一六年设顾问大臣。 但是,历史已经不愿意给清廷这一缓冲时间了。
5、《十九信条》 清廷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后,由于在立宪问题上,坚持以九年为预备立宪期。对于九年预宪期,立宪派对清廷拖延的做法表示不满,他们先后组织了三次大请愿,要求召开国会,组织责任内阁。然而,革命派则更为激进,他不仅对“预备立宪”,对“君主宪制”更是不满。他们仍然在到处策划暴力活动,1911年10月10日,武昌暴动爆发。面对立宪派和革命派的两种压力,清廷只好接受了资政院提出的取消皇族内阁、召开国会的建议。然而,就在此时,驻扎在滦州的新军第二十镇统制张绍曾和第二混成协协统蓝天蔚等联名致电清廷,提出了“政纲十二条”,要求立即召开国会,制定宪法,组织责任内阁。清廷震惊之下,对“政纲十二条”全部接受,于10月30日连发三道“上谕”,表示要“誓与我国军民维新更始,实行宪政”。清廷为示决心,开始释放自戊戌变法以来的一切政治犯,准开“党禁”,承认革命党为正式政党,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在宪法颁布之前,先拟定《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宣誓太庙,于11月3日正式公布。并任命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大臣。组织完全内阁(责任内阁)。 《十九信条》是非常时期的产物。从它的基本精神和立法技术来看,较《钦定宪法大纲》有着较大的进步。第一,《钦定宪法大纲》基本上是照抄日本《明治宪法》的条文,而《十九信条》则采用了英国宪法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较之《钦定宪法大纲》有一定的进步;第二,《钦定宪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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