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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起点:《钦定宪法大纲》

时间:2009-7-24 13:57:10  来源:不详
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
    11、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
    12、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赞;
    13、皇室经费由君上决定,议院不得干预置议;
    14、皇室大典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所附“臣民权利义务”共九条,主要是:臣民有合于法律命令之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在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自由;非照法律规定,不得加以逮捕,监禁,处罚;可请法官审判呈诉之案件;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财产及住宅无故不加侵扰;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义务;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照旧输纳;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同时颁布的《议院法要领》共十一条,主要内容:议院只有建议之权;财政支出非与政府协议,议院不得废除删削;国家预算由议院协赞;议院只可指弹劾行政大臣,不得干预朝廷黜陟之权;所议事件,必须上下议院彼此议决后,方可奏请钦定施行,等等。《选举法要领》计六条,主要是实行限制选举。  
  颁布《钦定宪法大纲》等当日,朝廷晓谕臣民在宪法未颁之前,“悉遵现行制度,静候朝廷依次筹办”。并说,“逐年应行筹备事宜,均属立宪国应有之要政,必须秉公认真次第推行”。命令将此谕旨和清单刊印誊黄,分发中央和地方各衙门悬挂堂上,照单依次限举办。每六个月奏报一次筹办成绩。督抚交接时,前后任应会同将前任办理情形奏明,以免推诿。部与省同办之事,由部纠察各省。同时令宪政馆设立专科,切实考核。令都察院留必察访,指名纠参逾限不办或阳奉阴违者。最后说:“自本年起,务在第九年内将各项筹备事宜一律办齐,届时即行颁布钦定宪法,并颁布召集议员之诏。”(《清未筹备立宪挡案史料》上册——转引自天林)上谕要求官吏之严实属罕见,反映了朝廷的决心和态度。
    
  B: 评价:《钦定宪法大纲》虽不是正式的宪法,但它却是制定宪法的根本准则。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一个充满了清廷在君权问题上矛盾态度的文件,但是无论如何抓权不放,毕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对以往君主专制的否定,他赋予君主的权力与专制时代的君主权力不同。总还算是给臣民设定了一些权利,也限制了部分君权。反过来讲,它离宪政的要求还很远,但在中国宪政历史上毕竟迈出了艰难的一步。比如它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结社等事准其自由”;“臣民非按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等等,另外还有一些规定将司法权划归“审判衙门”,实际上是取消了皇帝的最高审判权。
首先要受宪法的约束。改革之初,军机大臣奕劻即说:“宪法一立,全国之人,皆受治于法,无有差别。”《宪法大纲》序言道:“夫宪法者,国家之根本法也,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明确规定君主也要遵守宪法。
  其次,《宪法大纲》序言对国家政体和君主权力做了如下概括:“君主立宪政体,君上有统治国家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揽,而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这就确定了国家政体采取“三权分立”的原则,君主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受议院、政府和法院的制约。除了根本法之外,其它普通法也不得随意推翻。《宪法大纲》“君上大权”中规定:“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请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君主要改变法律,也需经过法定程序,先由议院“协赞”(即批准通过)。此外,君主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必须“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当然,清廷实行“大权政治”,法治原则不可能完全实现,但君主也不可能象以前那样“朕即是法”,多少还要受到尽管是“钦定”但须经议院“协赞”的法律的约束。同时,人民的自由权利也因此受到一定的保护。而且,从“新政”就已经开始的法律和司法改革,基本上是按照西方的法律原则改革传统的封建旧律,体现了某种进步的倾向。  
  “以政府辅弼行政”体现了行政事务应听取行政大臣的意见,并经其同意。“以法院遵律司法”和不能“以诏令随时更改”,说明君主在司法方面的权限也不是无限的。以上都是对专制时代无限君权的否定,而把君权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通常被人们指斥为封建专制象征的“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两款,实际上并不违反立宪精神,因为在任何一个君主立宪的国家莫不有类似规定,君主立宪国家都实行君主世袭制,君主为国家元首,不负实际责任,只能让他处于特殊的尊贵地位。因为清政府搞的就是君主立宪,做这样的规定也是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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