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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起点:《钦定宪法大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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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7:1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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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资政院的立法权不完全。在立宪国家,宪法的制定与修改要经国会议决,议案经国会议决后,君主只是形式上的裁可,一般不能了取消或否定;资政院则不同,无权修改宪法,议决还要经过君主“裁可”。在立宪国家,责任内阁多对议会负责,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不是解散议会,便是内阁辞职;而资政院院章却无军机大臣对资政院负责的规定,而当双方发生冲突则仍然要“圣裁”。第三,立宪国家的议会实行两院制,个别实行一院制的国家,仅有民选议员,无钦定议员,而资政院议员混合组织,既有钦定,也有民选。从资政院与立宪国家的议会的区别可以看出,中国的资政院并不是立宪国家完全意义上的议会,他既有咨询的性质,也有议会的性质。这主要是因为中国本身在当时还处在一个由专制国家向立宪国家的过渡时期,这就决定资政院过渡性质。 尽管如此,资政院也表现出许多立宪国家的议会特征:1、它拥有议决国家财政预算,决算,税法和公债的职权,由此而制约政府;2、拥有宪法以外各种新定法典及其修改的职权,一切新的法典不经其决议便不成其为法典,颁布以后不经其议决也不能进行修改,这就意味着君主已经丧失自行颁布法律和修改法律的独裁权力。从法理上说,资政院具有立法权,是立法机关,虽然立法权并不完全,它与军机大臣的地位是对等的,不是从属于后者,当彼此意见分歧时,双方都具奏的权力。3、不仅如此,资政院还有质问行政部门的权力,有弹劾军机大臣,行政大臣侵夺资政院权限和违背法律的权力;4、有核议具奏咨议局与督抚异议事件的权力,有核办督抚侵夺咨议局权限或违背法律的权力。所有这些又都说明,资政院并不单纯是一个咨询性质的机构,也不单纯是政府的表决机器,而是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不完全的立法机构,或者说是一个过渡时期的混合议会。而从资政院的结构构成,会议程序,议事规则,表决方法,内部组织等等,均与立宪国家的议会相同,这表明资政院已经是一个带有较多民主性质的议会组织。 资政院一九一0年十月三日上午举行开院典礼,摄政王,军机大臣,大学士,各部院尚书皆莅议场,奕匡向议员宣读了宣统皇帝的谕旨,载沣勉励议员“殚竭忠诚,共襄大计,扩立宪之功用,树议院之楷模”(三)。这次会议从十月四日下午资政院首次开会议事,会议按规定三个月,由于议事未完,延长十日,至一九一一年一月十一日闭会。在这一百天里,以民选议员为主,资政院讨论了许多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社会风习等方面的议案,核议了一些地方督抚与咨议局争议的事件,向政府各部门提出质问书几十件。议场气氛时而平和,时而紧张,风波迭起。其中有三件重要议案,一是速开国会案,二是弹劾军机大世案,三是赦免国事犯案。这三件案在当是不仅重要的议案,而且也涉及到国家的重要改革问题。尽管这三件重要议案并没有最终在资政院通过,但是对此重要议案的讨论,说明当时资政院的议案已经开始触及到国家改革的最重要的问题。同时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资政院已经不同程度上开始发挥议会的作用。
3、《钦定宪法大纲》 A:内容:光绪三十四年八月一日(一九0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将《宪法大纲》《议院法要领》《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清单》上奏,当天即经批准公布。清政府于1908年8月27日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该《宪法大纲》只有“君上大权”一章,后附臣民权利义务。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其中竟有14条是有关“君上大权”的。其中对君主权力的恋栈、索求以及唯恐丧失权力的恐惧,远远超过了日本明治宪法,尽管日本当时已是世界上最严厉的君主立宪政体了。 “君上大权”共有十四条,即: 1、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2、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3、钦定颁布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4、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 5、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非议院所得干预; 6、统率海陆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7、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不付议院议决; 8、宣布戒严之权; 9、爵赏及恩赦之权; 10、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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