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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起点:《钦定宪法大纲》

时间:2009-7-24 13:57:10  来源:不详
构,以江苏咨议局议事细则而论,从议事日表的安排,到审查提案;从议员提议,到讨论,表决和程序和方法,以及重要议案采取三读会的方式;从审议会、审查会、特别审查会的设置、选举、分类、议事、到书记长等办事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能,基本精神与西方一些国家的地方议会没有什幺两样,有一套比较完备,严格,固定的规范化的立法程序;议事录,速记录和议场秩序也大体相同。第一次建立的咨议局就有如此民主程度,这说明当时咨议局本身就是清政府打算推行宪制的一个产物。对于这个地方立宪机构,广大的民众和立宪派人士都比较欢迎,有了咨议局民众的民主就有了一个立足的合法之地,而对于那些都抚大人,则限制了他们的行为,不少都抚内心深处是不欢迎的,只是朝旨严切,不敢违抗,不敢公然有所表示,但态度相当消极,在一些省章程颁布后还不见行动。
总之,地方咨议局的成立,大大突破了过去封闭式的政权结构,削弱限制了地方长官的专制权力,它标志着人民参与管理国家政治生活的开始,也是清朝政治制度开始民主化的一个起点。尽管清政府的地方咨议局还没有西方议会那样完全的立法权,带有过渡临时性质,但毕竟是初级形态的代议机关,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经其决议,中央和地方政府不能颁布法律;国家与地方的预算,决算,税法,借贷外债,民众的负担等等,都要经其通过认可;并有权纠举弹劾各级行政官员。府厅州县和城镇乡正在实行和建立地方自治制度等,这些都具有西方地方议会的一些初步特征,还在一些地方出现了中国最早的自由竞争的选举,进行咨议局议员选举,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咨议局第一届会议,选举正副议长。这表明清政府的立宪改革是有一定成绩。
    一方面,在准备立宪的前四年所采取的改革措施和营造的气氛已经吊起了社会的宪政胃口。1909年召开各省咨议局会议,该会已对朝廷造成压力。1910年资政院又批评了当局。这就标志着地方与中央的准议会已经准备分享和行使自己的权能了。

    2、设立资政院
    资政院的设立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重要改革,资政院是清政府模仿西方国家议会模式,却又经过清政府加以改塑而出现的中央议事部门,也是西方议会在中国最早的试验。资政院经历了筹建,成立,开院议事到结束的一个历史过程。它从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十三日(一九0七年九月二十日)。由慈禧出面以“懿旨”的形式正式宣布筹建“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开始,中间经过两次常年会,第二次常年会是在宣统三年九月一日(一九一一年十月二十日),即武昌暴动爆发后十天召开的,这次会议一直到选举出袁世凯为内阁总理大臣闭会,后来资政院被正式的国会代替。
    一九0六年,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回国后,端方等人在《请定国是以安在计折》中,便奏请实行君主立宪,设立责任内阁和议会。在端方的奏折中,议会还只是一种征询事政的机构。而后来一个《请改定官制以为预备立宪折》中,才对名称作了具体论述:“曰集议院。在这份奏折中,还对议会制度,作了简略的说明:“其议事以多数决议之制行之。议长由议员中互选,有代表言事之权。”(一)端方等要求设立“集议院”的建议,以及他们设想的规章和职任程序,实际上是奠定了不久后下诏建立的资政院的框架。正式设立“资政院”,则是庆亲王奕匡等人在厘订中央官制时提出的,奕匡采纳了端方在组建这样议事机构的一些设想,但明显地在端方方案上又倒退了一步。奕匡认为:“首分权以定限。立法、行政、司法三者,除立法当属议院,今日尚难实行,似暂设资政院以为预备外,行政事则专属之内阁各部大臣。”(二)这一奏折上陈后,慈禧表示同意设立。
  1907年9月,清政府下令设资政院。在慈禧的同意下,先建立了资政院筹备公所,资政院筹备公所建立后参与了咨议局章程的似订工作,至一九0八年七月八日,始似出并奏准资政院章程的十章目,及前两章条文。一九0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资政院会同军机大臣将《资政院院章》上奏,奉旨令中央地方各衙门一体遵行。《资政院院章》共六十五条,对原奏的两章也进行了修改,并仿照咨议局章程的体例,改第二章目次“选举”为“议员”,另订选举章程。院章的主要内容是:资政院以取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并规定了议员的任期三年,资政院的职权:国家财政预算和决算,税法及公债,新定法典及其修改,但宪法不在此限,奏特旨交议事件。并且规定了资政院与行衙门,各省咨议局和民众的关系。还对资政院的开会做了规定。另外还对资政院议员的选举,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做了规定。
  从资政院院章及选举章程表明,资政院与立宪国家的议院还有很多区别。首先,资政院不是正式的国会,而是一个临时性的过渡性的立法机构,设立的目的在于培养锻炼议员的能力,为成立两院制的国会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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