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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起点:《钦定宪法大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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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7:1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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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从官制入手,亟应先将官制分别议定,次第更张”。那幺,为什幺“预备立宪”必须从官制改革入手呢?要说明这一问题,不妨先来看看当时的一些大臣官员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一九0六年,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等人在《奏请改定全国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中,援引日本的先例,认为“日本之实施宪法在明治二十三年,而先于明治七年,明治十八年两次大改官制,论者谓其宪法之推行有效,实由官制之预备得宜。诚以未改官制以前,任人而不任法,既改官制以后,任法而不任人。……中国今日欲加改革,其情势与日本当日正复相似”。显然,预备立宪先定官制,也是援引了日本的做法。 8月25日,戴鸿慈,端方又奏请改定官制,并提出八项具体改革意见:略仿责任内阁,以求中央行政统一;划分中央和地方权限,地方重要衙署皆设辅佐官(次官),中央各部主任官(长官)事权应当统一;调整中央机构;变通地方行政制度;裁判,税收官员独立;取消吏胥,代以书记;重新制定任用、升转、惩戒、俸给、恩赏诸法及官吏体制同日,朝廷命醇亲王载沣,军机大臣奕劻、瞿鸿暨、荣庆、鹿传霖、铁良、徐世昌、政务处大臣张百熙、大学士孙家鼎、王文韶、世续、那桐和参预政务大臣袁世凯阅看考察大臣条陈的折件。因此,官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仿行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 应该说,上述的意见和建议,在官制改革的活动中基本上得到了贯彻实施。对于制定官制,编纂大臣似定了五条基本原则:一、“参仿君主立宪国官制厘定”,此次只改行政,司法,其余一律照旧;二、改革要做到“官无尸位,事有专司,以期各副责成,尽心职守”;三、实行三权分立,议院一时难以成立,先从行政,司法厘定;四、钦差官,阁部院大臣,京卿以上各官作特简官,部院所属三四品作为简官,五至七品为奏补官,八九品为委用官;五,另设集贤院,资政院安置改革后的多余人员。 史实:首先,调整国家机关,明确职责。其次,根据西方“三权分立”的思想,“分权以定限”,调整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再次,改革官吏任用制度。 8月27日,慈禧召见袁世凯,袁面奏先组织内阁,从改革官制入手。戴鸿慈,端方奏请设立编制局,制定官制。七月,清廷宣布立宪,着手厘定新官制;九月,改旧部衙为民政部、度支部(财政)、陆军部、法部农工商部、邮传部等; 11月6日,发布厘定官制上谕,正式改革官制。在公布的13名内阁成员中,满人占7人、蒙古人1人、汉人5人,比原先规定的满汉对等原则下的官制倒退了一点。 8月28日,受命阅看考察政治大臣折件的诸大臣讨论是否实行立宪。军机大臣奕劻认为:立宪有利无弊,符合民意,应从速宣布。反对者提出:中国情势与外国不同,实行立宪,必至执政者无权,坏人得栖息其间,为祸非小;人民不知要求立宪,授之以权,不仅不以为幸,反而以分担义务为苦;实行自治,坏人便会掌握地方命脉,非常危险。立宪派官员认为:国民程度的高低全在政府劝导,如坐等提高,永远不能立宪,只有先事预备立宪,诱导提高国民程度;正因中外情势不同,才定为预备立宪,而不是立即实行。曾经在戊戌变法中背弃“维新派”的袁世凯此时则坚决主张立宪,甚至表示“官可不做,法不可不改”,“当以死相争”。 辩论结果多数同意改为立宪政体,从改革官制入手,预备立宪。 清政府接受了考察政治大臣的建议,确立了师法日本的指导思想,明治维新从改革官制入手,清廷亦然。清政府的中央机构原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和都察院,大理寺;行政中枢为军机处,军机大臣无定员,均有兼职;内阁原为行政总汇之地,后逐渐被军机处取代,至清末已成为闲曹;此外尚有太常寺,翰林院等机构。中央体制改革以一九0一年应西方各国的要求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交部,一九0三年设商部,一九0五年又增设巡警部和学部。另外还增设财政处,练兵处和税务处。这样就出现了新旧并存的现象。而更重要的是,在专制体制下,行政、立法、司法不分,这三权集中于皇权手里。一九0六年九 月二日,朝廷派载泽、世续、那桐、荣庆、载振、奎俊、铁良、张百熙、戴鸿慈、葛宝华、徐世昌、袁世凯等共同编纂官制。着总督端方、张之洞、升允、锡良、周馥等派司道大员来京随同会议。 体制改革是一次权力的再分配,牵涉到所有官员和集团的利益,因此阻力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各部大员,“;二是各部司员,;三是满员,成立责任内阁的草案传出以后,斗争立即趋于激烈。反对派的主角为军机大臣铁良,荣庆。如成立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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