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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起点:《钦定宪法大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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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7:1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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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正式改为军谘府。军谘府的职责是“秉承诏命,襄赞军谋”(《宣统政纪》卷五二。),是一个如同日本的参谋本部一样独立于内阁之外,赞佐君主统帅海、陆军的总参谋部。 D、对弼德院。“枢密院系天皇有关行政以及立法事项之最高顾问,但不干与施政。”(《明治维新基本文献史料选译》、《明治维新的再探讨》第一九七页。)设置这一机构的本意乃稳固天皇的权力以及增强其决策的正确性,使天皇能很好地驾驭和操纵国会与内阁。这是“立宪国家中所仅见之特有制度”(金长佑:《日本政府》第一一五、七五页。)弼德院的设立即是“如日本枢密院之例”,“为皇帝亲临顾问国务之所。”其权限“与内阁相为维系,所关重要,必须同时并设”(《清末筹备立宪挡案史料》、上册第五六三页。)清廷正是从日本的模式中领悟到这一点,“立宪官制其相与维系补助者,皆有精意存乎其间,而缺一有所不可。”(《清末筹备立宪挡案史料》、上册第五二七页。)因而极为“注重”。 为什么?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些原来反对改革的人主张立宪呢?唯一比较行得通的解释是,这些人已经不再掌握实权了。各地军政大权一般都掌握在地方实权派,而且大多是汉族的手中。清朝统治的“合法性”与中央的集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清朝显贵们想借“立宪”之名,行夺权之实。 1、日本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日本宪法在立宪国家中民权较少,专制成分最多。清廷在由专制政体刚刚开始向立宪政体过渡时,自然希望并且习惯于君主保留较多的权力,因此《宪法大纲》在许多方面抄袭了日本宪法是毫不奇怪的,它同样根据“主权在君”的原则,由君主钦定,确定君主的最高权力。 2、》选择日本模式,还有加强中央集权的现实需要。镇压太平天国之时,兵权授于各省督抚,其后遂成惯例;而且,1860年后,汉人占总督的74%,占巡抚的81 %。这种格局成了清廷的一块心病。日本模式则可“复列圣之成规,收此统帅大权”。 3、在满汉关系上:太平天国运动暴发以后,满洲贵族依靠自己的实力无法镇压,只好选用汉族官僚,同时由于战时需要,把很多原本属于中央的权利下放到地方督抚手中。太平天国运动被镇压以后,地方督抚中已经有一半以上的人是汉族官僚,他们所拥有的权利也比以前的督抚们大得多,经济和政治皆然,军政上更成尾大不掉之势。 “东南互保”,置清廷生死于不顾。很多官僚在自己的辖区内任用私人,安排亲信,经营自己的势力范围,把治下之地偷偷的变成一个个的“诸侯”,然后,又与地方士绅结成利益共同体,中央诏令到达地方以后,督抚们往往不是遵行,而是看实行是否于自己有利才决定是否实行,如果可能危及自己的既得利益则以“民意”为借口拒绝执行。1909年,国内暴发谋求速开国会的请愿活动也是受到地方督抚们的默许和支持的。
2、 对我国宪政的影响 《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对以往君主专制的否定,他赋予君主的权力毕竟与专制时代的君主权力不同。专制时代,“朕即国家”,君主的命令意志就是最高法律,权力至高无上,不受任何限制,《宪法大纲》则对君主权力作了一些限制裁。首先要受宪法的约束。关于这一点,《宪法大纲》没有写明,但其前言中“上自朝廷,下至臣遮,均守钦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的说明,是得到朝廷认可,承认按照宪法行事的。其次君主行使统治权力要受国家机关的制约。大纲前言对国家政体和君主权力做了这样的概括:“君主立宪政体,君上有统治国家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揽,而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清未筹备立宪挡案史料》上册,第五十七页。)这就确定国家政体采取了三权分立的形式,君主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受议院,政府和法院的制约。 1、从清末的“预备立宪”来看,除了人民主权原则,其它三条原则都有一定程度的体现。人民的种种权利,包括参政、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以及人身不受侵犯等权利和自由,都程度不等地得到兑现。如资政院和谘议局就是多少代表民意的机构,体现了人民的参政权。再如地方自治的兴办,人民得到一定的管理本地公益事业的权力,成为“未仕之官”。言论、著作、出版自由更是盛况空前。集会、结社自由也是前所未有的。立宪诏书颁布后几年间,公开性的结社就有数百个,其中很多是政治性团体。 2、政府逐渐开明:皇族内阁出现后,立即受到舆论的批评,1911年10月29日,资政院议决,奏请罢皇族内阁,第二天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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