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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刑案中记录的蒙汗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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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7:1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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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才会行施此物,偶尔有少数正规门派中人以此进行反制,总不忘要说明:非到不得已时,万万不可应用。由此可见,蒙汗药在社会中乃是禁忌之物。询之中医药专家,告知上述草药几乎都有严重的毒副作用,即使如犯案者交待的未曾致人死命,也会造成严重的后疑症,故为医生开方时所忌。我们说蒙汗药在当时民间并不难觅,不等于可公然陈列于坊间街市,更是正规药铺所不敢售卖的。它们只能在游方郎中和打着和尚、道士幌子专以邪术骗人者手中才能偷偷得到。基于如此种种缘故,贩卖、使用蒙汗药历来为官府所厉禁。《大清律例》规定:“凡用药迷人图财者,有首先传授药方与人,以致转传贻害者,虽未同行分赃,亦拟斩监候,永远监禁”;“若以药饼及一切邪术迷拐幼小子女,为首者立绞,为从应发宁古塔给穷披甲之人为奴者,照名例改遣之例问由”;又,“若用毒药杀人者,斩(监候。或药而不死,依谋杀已伤律绞)。买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药者,与(犯人)同罪”。[12]制定如此严刑,目的当然是要打击那些敢于触犯禁网的不法之徒,也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确保人们生命财产安全所必需。直到今天,仍然有其警示作用。
[1]所引刑案资料除注明出处者外,均见于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收藏的“清代刑科题本”微缩胶卷,谨向为我提供资料帮助的赖惠敏教授表示感谢。 [2]凡原档中记载而不便在这里—一列举的药名,均用“口”代替,特此说明。 [3]乾隆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刑部尚书来保等题本。 [4]乾隆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刑部尚书来保等题本。 [5]乾隆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刑部尚书来保等题本。 [6]乾隆五年三月二十九日闽抚王士任题本。 [7]乾隆元年五月十六日管刑部事允礼题本。 [8]全土潮等校刊《驳案新编》卷七,《传授迷人药方永远监禁》。 [9]《驳案新编》卷七,《药迷幼孩》。 [10]《驳案新编》卷二五,《义子有犯比照雇工》。 [11]按:朝廷对王引的批决是比照毒药迷人而未死者绞监候,并依雇工人殴家长之期亲折伤者绞监候两项律条,拟应绞,著监候,秋后处决。说明受害者并没有死亡。 [12]《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第697页、750页、79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1992年上一页 [1] [2] [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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