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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世纪西欧封建主义的政治结构

时间:2009-7-24 13:57:37  来源:不详
,即取自太阳的领地,以此来强调他们的完全自由。[19](pp.293-294)一旦时机来临,德意志诸侯总是毫不犹豫地反抗皇帝权威,坚持自己独立的权利。

    封建主义政治机制便是这样建立在各级领主与附庸个人之间很不稳固的行为规范基础之上。这套规范,本质上是属于私法范畴内的东西,它们不能与现代国家的那种公共法律混为一谈,现代意义上的公法在中世纪的欧洲几乎完全不存在。故有学者称“在封建国家里,私法取代了公法的地位”。对此威尔斯作了这样的补充:“更确切地说是公法沦丧并消失了,而私法则来填补了这个真空;公共责任变成了私下的义务。”[15](p.640)

    三 封建主义体系的无序状态

    当阶梯型的领主—附庸网络完善之时,封建武士逐级向上负责的忠诚意识能保证处在金字塔顶端的领主(如查理曼或维金人的诸首领)自如地将整个统治区域团结在一个整体中,“把军人与来自不同种族和语言集团的农奴联系在一起”。[4](p.28)因此,封建主义并非生来就是无政府状态的。但随着领地的世袭化,领主—附庸关系越来越多向化,原先那套阶梯型的网络逐渐破损了。自查理曼帝国崩溃后起,一个封建主逐渐可以从好几个领主那里获得封地,从而同时成为几个领主的附庸。1133年格洛斯特伯爵的一番陈述是这种多向化领主—附庸关系的很好见证:“我是我的女主人、有福的玛丽的男爵之一,我继承了作为她的旗手的权利,我拥有来自埃夫勒的10个骑士的封地。我对法国国王恩惠欠下了一个骑士的服役义务。对于诺曼底勋爵的恩惠,我欠下了两个骑士在边境地区40天的服役义务。此外,我从贝叶主教那里得到了有8个骑士的罗哲·苏哈特封地、有7个骑士的马尔菲利亚特封地,我该承担对法兰西国王一个半骑士的服役义务以及在诺曼底边境地区3个骑士服役40天的义务。而在公爵召集军队时,我由于通过主教拥有封地而欠他所有的骑士义务。”[4](pp.31-32)格洛斯特伯爵所臣属的几个领主也不是平等的,他们相互之间也构成了领主—附庸关系,如诺曼底公爵本人就是法兰西国王的附庸。

    这种错综复杂的臣属关系使封建主往往很难确定自己的最终臣属,当他的领主相互发生争战时更是如此,要求附庸绝对忠于自己领主的原则便时时成为一句空话。十字军东征期间出现的耶路撒冷王国是西欧社会的延伸,也是其缩影,12世纪后期该王国制定的宪章有关封建关系的条文本身就含有矛盾之处。该宪章规定:“附庸应担负责任,不侵犯、也不强制别人侵犯领主的人身……不得在意见上进行反对自己的领主,也不得举起武器反抗领主,除非和其他自己的领主一道进行。”[20](p.107)换言之,附庸不能反对自己的领主,但却能与自己的某个或某些领主一道反对自己的另外一个或一些领主。在这样一种无序的、无明确原则的状态中,封建主们只能按实际的处境和政治需要来艰难地决定自己的具体立场。约翰·图尔(John Toul),一个同时臣属于四个领主(阿齐斯勋爵、库奇勋爵、香槟伯爵和冈伯雷伯爵)的附庸这样来表达自己的处境和立场:“如果冈伯雷伯爵因他自己个人愤慨与香槟伯爵(或女伯爵)交战的话,我将亲赴冈伯雷伯爵处援助而派我手下的骑士驰援香槟伯爵夫妇——如果他们召唤我的话。但如果冈伯雷伯爵是为了他的朋友而不是为了他自己个人的愤慨向香槟伯爵夫妇开战的话,我将亲自前往香槟伯爵夫妇处服务,而派我的一个骑士赴冈伯雷伯爵处履行我因从他那里接受采邑所欠的差役。但我自己将不侵入冈伯雷伯爵的领地与他作战。”[10](pp.364-365)如果冈伯雷伯爵与香槟伯爵这两个领主间真发生战争,可以想像,约翰·图尔竟要在战场上与他自己的一个附庸兵刃相见。这是多么一幅具有讽刺意味的画面!但这却是欧洲封建主义的现实。

    由于领主—附庸间阶梯型网络的破毁,封建国家的界限也是杂乱无章,一个君主所统治的东西,不是对某个确定的地域的统治,而是他手中所掌握的“权利”之延伸。在所谓的封建“权利”中,由联姻所致的王朝继承具有特殊的意义。在中世纪乃至近代早期的欧洲,王朝继承在国际政治中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通过王朝世袭体系安排的个人继承是国家生存的自然伙伴,王室成员之间的联姻可以导致国家像财产一样合并或甚至瓜分。因此,“外交家们将大量的时间花在嫁妆事宜上,嫁妆事宜乃是有关遗产继承或潜在遗产继承的一种国际交易”。[21](p.94)这种情形,在法国加佩王朝(98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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