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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宋代市易法

时间:2010-3-27 11:43:50  来源:不详
摘要:宋代王安石变法中实施市易法的初衷是平物价、抑兼并,并通过赢利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但是,在具体推行中封建政府垄断使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丧失,权力寻租应运而生,高成本运作使市易务亏本经营,最终将成本积累转嫁到普通消费者头上,损害了广大民众的利益。
  关键词: 宋代市易法;王安石变法;权力寻租
  
  对于王安石变法中的市易法,学术界历来褒贬不一。宋神宗时期,随着大商人势力的发展,他们在本行业实行垄断经营,囤积居奇,操纵物价,欺凌压榨外来商人,盘剥勒索本地行铺稗贩。正如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二十六日诏令所说:“天下商旅物货至京,多为兼并之家所困,往往折阅失业,至于行铺稗贩,亦为较固取利,致多穷窘。”在此背景下,自称“草泽”之士的魏继宗上书建立市易司以抑制兼并、平定物价。他建议:“京师百货所居,市无常价,贵贱相倾,或倍本数。富人大姓皆得乘伺缓急,擅开阖敛散之权。当其商旅并至,而物来于非时,则明抑其价,使极贱而后争出私蓄以收之;及舟车不继而京师物少,民有所必取,则往往闭塞其蓄藏,待其价昂贵而后售,至取数倍之息。以此,外之商旅无所牟利,而不愿行于途;内之小民日愈朘削,而不聊生。其财既偏聚而不泄,则国家之用亦尝患其窘迫矣……当此之时,岂可无术以均之也……宜假所积钱别置常平市易司,择通财之官以任其责,仍求良贾为之辅,使审知市物之贵贱,贱则少增价取之,令不至伤商;贵则少损价出之,令不至害民。出入不失其平,因得取余息以给公上,则市物不至于腾踊,而开阖敛散之权不移于富民。商旅以通,黎民以遂,国用以足矣。”
  根据魏继宗的建议,熙宁五年三月在京师设立市易务,尔后全国较大城市亦陆续设置市易务或市易司。市易务的运作方式与职责据《长编》卷231所载,大致有以下8个方面:(1)诏在京诸行铺牙人,召充本务行人牙人;(2)凡行人令通供己所有,或借他人产业金银充抵当,五人以上充一保;(3)遇有客人物货出卖不行,愿卖入官者,许至务中投卖,勾行人牙人与客平其价;(4)据行人所要物数,先支官钱买之;(5)行人如愿折博官物者,亦听以抵当物力多少,许令均分赊请,相度立一限或两限送纳价钱,若半年纳即出息一分,一年纳即出息二分;(6)以上并不得抑勒;(7)若非行人现要物,而实可以收蓄转变,亦委官司折博收买,随时估出卖,不得过取利息;(8)其三司诸库务年计物,若比在外科买省官私烦费,即亦就收买。
  从魏继宗的建议可以清楚看出,设立市易务的初衷是使“出入不失其平”,“开阖敛散之权不移于富民”以及“因得取余息以给公上”。换言之就是平物价、抑兼并,并且通过赢利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但是,从尔后市易务的运作方式与职责来看,市易务的职能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中(4)(5)是官府向商人借贷,(3)(7)是官府收购商人手中滞销的商品。除此之外,(1)(2)规定了市易务行人或牙人的担任;(8)规定官府所需物资,如核计较向外采购为便宜时,可由市易务一并在京收买;(6)借贷或收购都不得强迫。
  通过以上归纳可以认为市易务从成立之初就有赢利的性质,其第三个目的“因得取余息以给公上”以及第一个方面职能官府向商人借贷取息就说明了这一点。另外,平物价与抑兼并的作用则“先天不足”。因为官府收购商人手中滞销的商品只能起到“贱则少增价”的作用,而对“贵则少损价”没有提出什么措施。而且这种“贵买贱卖”类似常平仓的调节物价方法,只能是短时期内的应急措施,不可能成为长时期的日常性持久措施。因为市易务买进了不该买的滞销商品,且价格比市场稍高;卖出去时又“随时估出卖,不得过取利息”。如再加上市易务的体制运作成本、储存成本、保管成本等,所以,从长远看,政府总趋势要亏本经营,最终财政无法承担这种亏损时,就得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赢利,否则市易务就无法存在。宋代高利贷的利率一般是一倍,偶有高达二三倍。现在市易务以20%的利率借贷给商人,必然扩大借贷的需求。市易务在熙、丰年中“用千五百万本钱”,是不可能满足每个商人的借贷需求。
  总之,市易务收购商人手中的滞销商品出售和向商人借贷很难长久运作。因此,通过这两种方式达到平物价进而剥夺大商贾的“擅开阖敛散之权”和抑兼并,只是魏继宗、王安石等人的美好愿望,很难能取得预期的效果。更何况“因得取息以给公上”的动机已为封建政府利用权力取利提供了依据,这是市易法推行后一切弊端产生及恶性发展的重要根源。

  纵观宋代史料,市易法对商业和民众的危害程度超过了大商人垄断商业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虽然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也存在经济效率的损失,但市场仍能部分地实现配置资源的能力,而封建政府垄断将使价格信号扭曲,使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完全丧失。市易司的官员“务多收息以干赏,凡商旅所有,必卖与市易;或非市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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