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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蒙古一卫拉特法典》立法伦理思想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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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5-07 09:49:4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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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罚一九”;物权法中,“在王公禁猎区灭绝野山羊者,罚一九及驼一只之财产刑;不知(是禁区)而犯之者则不坐罪”,等等。 蒙古法的罚畜刑最早出现在成吉思汗[注: 元太祖-孛儿只斤·铁木真(1162—1227),成吉思汗(Chinggis Khan),庙号元太祖,孛儿只斤氏,名铁木真,蒙古族。]的《大札撤》中,但直到《法典》诞生以前,罚畜并不是一个主要处罚手段。《法典》一改古代残酷的肢体刑和死刑,几乎在每种处罚中都使用罚畜刑,黄教“尚善”伦理思想对这一法律变革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但必须说明的是,罚畜刑的广泛使用,还有政治的、经济的、历史的等其他原因。 (三)尊重妇女的社会伦理思想 “有些民族的妇女所做的工作比我们所设想的要多得多,这些民族常常对妇女怀着比我们欧洲人更多的真正尊敬。”(《马克思[注: 卡尔·海因里希·马克思(德语:Karl Heinrich Marx,1818年5月5日-1883年3月14日),早期在中国被译为麦喀士,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恩格斯[注: 恩格斯(1820年11月28日—1895年8月5日),全名弗里德里希·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德国人,世界著名思想家。]选集》(第4卷)“在蒙古族游牧经济社会里,妇女除承担着“缝衣、造酒、揉皮、挤乳、捆驼、帐房、收拾行李”等家务外,还要从事[注: 中央或地方长官自己任用的僚属,又称“从事员”。《赤壁之战》:“晶其名位,犹不失下曹从事。”-congshi]接羔、剪羊毛、熟皮、割草、放羊等畜牧业生产,甚至还要参加军事行动[注: 概述 军事行动,指有组织地使用武装力量的活动。在战争时期和和平时期有着不同的意义。往往配合军事计划,以代号指称不同的任务以便执行。],“其俗,出师不以贵贱,多带妻擎而行……男女杂坐更相酬劝不禁。蒙古族妇女在生产生活中的作用不亚于男子,因而在“父权”主导下的古代蒙古社会,妇女的社会地位并未像农耕民族妇女那样低下,男尊女卑观念也相对淡薄,对妇女更多的是尊重和保护,产生了许多像“连可汗[注: 简介 可汗,又称大汗,古代北亚游牧民族柔然、高昌、突厥、吐谷浑、铁勒等建立的汗国,其政治首领皆称可汗。 来源 最初,这个称呼是部落里一般部众对首领的尊称,原意是神灵”、“上天”之意。]也是女人生的”,“对喂乳汁的母亲要敬爱”等蒙古谚语。蒙古族尊重妇女,这一伦理观念在《法典》中得到了很好的验证。 第一,为保护妇女人身安全,维护妇女人格尊严,《法典》做了细致具体的规定。其一,关于强奸罪的认定以及处罚。《法典》规定:“妇女不愿意,男子强(奸)之者,则男子处罚一九。强奸未婚之女子者罚二九,如女子心愿者罚一九”。包括女奴隶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强奸)女奴隶者科马一匹”(第69条)。其二,对骚扰、非礼女性的行为的处罚。《法典》规定:“拔掉妇女之头发或帽缨者处以罚一九之财产刑(第73条)”(这足够购买高贵者所遗弃之妻的价格);对“抚摸十岁以上女子之乳房或(与之)亲吻者”,不但处以财产刑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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