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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地方志编纂中的“地方”书写的方向

时间:2013-04-15 12:09:51  来源:不详
如上表中的前三块土地那样。但一旦意图明确,卖者就会把价格抬上去。
    1851年,洋商恩地克向合众国传教会托事人文惠廉监司买地1.913亩,该地块东至虹口港,共1万两,合每亩5227.39两,申领美册道契第93号。②1865年,位于虹口二十五保三图美册道契第219号的一块地,1.55亩,价8000两,合每亩5161.29两。③虹口一些地段的土地每亩数以千两计的还有不少。
    虹口地区码头等交通要点区域的地价与当时南京路的地价相比,是毫不逊色的。1867年,美册第227号契地,南至南京路,东至江西路,是同孚洋行从另外两个洋商处购得的(另外那两个洋商先前没有申领道契),契内价格应该是真实的:该地块6.372亩,共2万两,合每亩3138.73两。④
    1872年,美册第296号契地也是像上述情形一样,在洋商间买卖并申领道契,该地块2.841亩,共5500两,合每亩1935.94两。⑤
    1865年,法租界外滩的土地,每亩至多不过2500两。⑥
    俄册道契琼记洋行同治初年买的地,有的价很高,但不一定都在外滩。俄册第8号道契是1862年申领的,位置应该在外滩,因为四至说明中标明了“东至黄浦路”。这块地共15.392亩,每亩1266891文(合1119.16两)。⑦因为是外商之间的交易,这个价格可以认为是真实的。而俄册第19号和20号道契的单价也有每亩1000两,从第20号契的四至说明来看,该地应在苏州河以北。⑧第19号和20号契是外商向中国原住户买的地,契内价可能只是中国原住户得到的价格,在这类交易中常有中间商介入其中,如果中间商是先买后卖的话,那么实际的成交价会远高于契内价,高出部分由中间商所得。由于这样的情况,至少可以判断:同治初年外滩有的地块与苏州河北岸有些地块在价格上是相差不多的。
    在道契制度实行的最早的一二十年中,除了码头、紧要地段外,一般地区差不是很重要,城市功能尚未明显地显现出来,所以道契文本上虽写了四至,但不写地段。
    二、同一区域价差很大
    洋商在土地的选择上对贸易功能的追求,造成同一区域内地价的差别很大:适于做码头、仓库的土地,或者是交通干道边得地利优势的土地,价格就特别高,而其他土地则价格很便宜。
    如上文所述,1865年美册第219号道契在外虹口地方的一块地,每亩价格达到5161.29两,而同样是外虹口地方的一块地,美册第325号契地,1876年的价格每亩仅20元,⑨前者竟是后者的348.74倍。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后者所占位置不占贸易之利。另一块外虹口地方二十五保三图的地,1864年美册道契第205号,4.033亩共120元,每亩仅29.75元(约合22两)。⑩
    在道契制度实行的前20年中(1844-1863年),英租界的范围大致上就是后来的公共租界中心区。这块地区除了码头和交通要道外,同质性比较强,便于比较。我们列表来查验一下历年的地价差异。
   
    在已有年份中,最高地价与最低地价的差距并不是特别大,这也是好理解的,因为码头和交通要道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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