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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龙:领事裁判权问题

时间:2009-11-26 12:10:38  来源:赵文龙

 


读史札记·领事裁判权问题

赵文龙

 

稍微熟悉中国近代历史的人都知道,领事裁判权是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的一项权益。在国际正常交往之中,外交人员在他国触犯人家的法律或者在别国出现矛盾纠纷,一般都享有一定的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但是这样的权利往往是互惠的,即我的外交人员在别国也享有同等的外交特权或豁免权才行。可惜啊,那时的国人根本就不懂什么外交平等,向以为自己才是天下第一,其他民族都是蛮夷.蛮夷们到中国来的皆是万国来朝,哪能与天朝平起平坐! 鸦片战争之后我们的老祖宗光等着万国来朝享受天朝上国的荣光了,虽然等来的蛮夷不是“输心向化”而是船坚炮利的战争,是江宁的城下之盟。他们仍然沉浸于天朝上国的虚幻之中,即使打输了,也依然不会放下天朝上国的架子。明明是把地割给人家了,偏偏在条约中写上什么“因英国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修补者,自应该给与沿海一处,……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与英国君主,……任便立法治理。”明明是被迫开放通商口岸,偏偏要说什么“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皇帝都是些不要里子要面子,尊严必实力更重要。上有所好下必甚焉,整个天朝哪里肯放弃哪个死也不能丢的面子。平等,外交豁免,呲,没听说过,洋鬼子们到中国来还不是看到我中华物产丰富,觊觎我们的财富吗?我们腆着个脸出去侍候洋人,哪不是丢人丢到国外去了。

而洋人们却不这样看待,他们以保护自己的公民为己任,怕自己的公民在外面受到欺负。就是在中国人这样的心态之下,到中国的洋人们提出了领事裁判权的问题。

实际上早在中英《南京条约》谈判期间,中方主责人耆英大人就已经照会自己的好朋友英国全权代表未来的香港第一任总督璞鼎查,中英两国人民如有诉讼纠纷,“英人归英国自理,华民由中国讯究,”一句话,自家的羊自家看。耆英与璞鼎查的友谊自此结下,以至于英国人对这个和善的中国钦差印象深刻,等到英国人签署南京条约退回广东之后,负责与英国人打交道的伊里布光荣病死在工作岗位上之后,英国人要求天朝指定耆英同志到广东去工作以便处理中英外交,最高领导道光很快答应了英国的请求。耆英也不含糊,到广东没有多久,就取得了突出的外交成果。1843年7月22日,《五口通商章程》对外发布,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中英人民之间诉讼,首由英国领事调停,调停不成,“即移请华官共同查明其事,既得实情,即为秉公定断,免滋讼端,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

这就是领事裁判权的来历。

我们千万不要责怪耆英同志卖国,这样的规定也不是耆英的发明,他只是按照祖宗成规办事而已。根据茅海建先生的考订,“1689年中俄尼布楚条约(拉丁文本第2条,满文本第4条,俄文本第6条),1727年中俄恰克图界约(第10条),1768年修改恰克图界约(第10条)1792年恰克图市约(第5条)都有两国民人由其本国官员惩处的规定。”也就是先祖康熙、雍正和乾隆时期都如此处理,他耆英这样处理也不过是按照祖宗成法办事。问题是世事多变,此一时彼一时,康乾盛世虽是夕阳无限好,但是对不知内情的老外们看来中国还是一个不可小瞧的老大帝国,两国国情不同,自可规定各管各的事情,双方对等,并没有什么危害。而鸦片战争之后的中国国是日非,康乾时代的金玉其外已经消失殆尽,倒是其中的败絮在这个时候暴露无遗。中国国际地位开始下降,外国人借助耆英统治的新规定可以在中国的土地逍遥法外,滋事生非,而中国却很少有人愿意到外国去,除非那些迫于生计的斗屑小民不得不去做猪仔。从这个角度看,领事裁判权真的损害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当然这并不是耆英的看法,也不是英国人的看法,而是我们现在的人站在中国的立场上去看待这个问题得出的结论。耆英怎么看呢?他认为这样可以避免中英之间的冲突,各国法律不同,我们不懂也不屑去懂英国的规矩,你英国人也不必懂我们的规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是那时政府官员处理问题的常用的办法,问题是用在锱铢必较的国际争端,这样的原则就悄悄地把国家利益给出卖了,而他们还懵懂不知,自以为用这样的办法就可以消除矛盾,孰不知“树欲静而风不止”,以后很多的冲突都与领事裁判权遮护之下外人的趾高气扬有关。而英国人则认为大英帝国的法律不能和满清的法律相提并论,看看满清的老爷们怎么审案子吧,大老爷升堂问案,不论原告被告都得跪在老爷面前,没有陪审团,没有辩护律师,甚至连站着说话的资格都没有,这让那些已经习惯把自己的当个人物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英国人如何忍受?还在鸦片战争之前,商务监督义律就因为中英冲突想按英国规矩审判案件而被林则徐拒绝,但让英国人接受中国的法律在英国人看来是否有些荒唐,领事裁判权的规定对双方都提供了便利。虽然这项规定已经损害了中国的司法主权,但诺大个中国,当时谁又意识到这是个问题呢,所以损害就损害吧,你自己都不以为那是一种伤害,又指望谁会为衰败的中国主持正义呢?

领事裁判权的出现,在后人看来十分要紧的事情,而哪个时候的国人却并不如此认为,出卖了国家利益还以为给国家解决了外患,天朝上下都是这样一个心态,难怪后面还会外患频仍,灾难不断。更可悲的是我们现在某些人对这个事件的解读,只看到外国的狡诈而对自己民族的愚昧则不愿正视,这样的爱国主义不仅不利于我们认识历史,实际上也不利于我们认识现在和未来。

中国近代历史上,类似的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误读,又何止一个领事裁判权可以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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