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史教案(2007年版)
三、司法
清末新政时开始引进西方法律。辛亥革命后,是北洋军阀的统治,他们继续进行法制变革,进行民法典编篡,在《大清民律》的基础上加以增删修改,在1925年时,完成了中民历史上第二部民法草案,叫做《民国民律草案》。它的结构仍是模仿德国的编制。这部草案也没有经过立法程序,成为正式的法典。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部曾颁发了一个通令,称各地各级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时,也可引用这部草案。当然,审判时只能是把草案中的规定作为法理规则来使用。
审判制度:北洋时期的司法审判活动实行四级三审制。中央设大理院,为全国诉讼最高机关,省设高等审判厅,县设地方审判厅,乡镇设初级审判厅。实际上,县及县以下审判机关并不完备。所以,1923年北洋政府规定继续由县知事审理刑事和民事诉讼。
检察制度:各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平行设置。(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包括对公安局侦察逮捕工作的监督,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特殊情况下它也有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侦察的权力。法院是审判机关。公安局是侦察逮捕机关。)
律师制度:中国传统社会没有律师,只有“讼棍”。各地的小知识分子,利用自己的粗通文墨来包揽词讼,帮助要打官司的人书写诉状,同时还跟官员沟通。绍兴师爷是代表。但官方认为自己是地方的父母官,为百姓判案是他们自己的事,不要这些师爷出来添麻烦。他们在官方的话语中永远是道德品行低下的人,是社会的渣滓。老百姓打官司需要依靠他们,在经济上要付出,所以也不喜欢他们,付出很多,结果不确定,充满了“投资”风险。没有律师职业的结果是,官方和百姓之间形成了非常独特的关系,官民之间是直线的结构而不是三角形的结构,官方的力量直接作用于百姓。当官方出现判决失误或者收受贿赂时,就会引发官民矛盾。
一直到晚清,一些对西方法律比较熟悉的知识分子开始认识到律师的重要性。律师远不是原来想象得那样徒增麻烦,他们的存在可以有效地官方审判时的疏忽和偏袒,可以更好地保证法律得到公正地实施。负责为政府修订法律的沈家本和伍廷芳曾酝酿引进西方律师制度,但遭到失败。其中伍廷芳被尊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位正式律师。
辛亥革命后,1912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和《律师登录章程》,律师得到官方认可,有了可以进入法庭为他人辩护的权利。这是中国律师制度的开始。更多的是形式。
第五节 政治思想
一、新文化运动
(一)界定
时间界定,内涵界定
(二)进程
1915-1916,《青年杂志》时期
1916-1917,《新青年》前期
1917-1920,《新青年》后期
(三)主张
1919年“五四”之前:“Democracy”与“science”,一开始翻译为“人权”与“科学”,后来翻译为“民主”与“科学”。其实质为西方古典自由主义与中国民族主义的糅合。
1919年“五四”之后:胡适等人继续坚持以温和、改良为特征的自由主义理念;陈独秀等人则转向以激进、革命为特征的俄式社会主义。
(四)评价:
林毓生等:
第一,新文化运动是文化大革命的根源;
第二,新文化运动的主导思想是无政府主义;
第三,新文化运动导致极端思潮泛滥和国民党专制体系的建立。(林:《中国意识的危机》,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1月)
袁伟时等:新文化运动继承的是文艺复兴以来的人文精神,其基本精神是自由、法治、宪政、理性(袁:《回答对新文化运动的三大责难》,《学术界》,2004年第5期)
(五)评价新文化运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新文化运动之发生,除却辛亥革命后日益恶化的社会现实原因,根据余英时先生的研究,更有中国文化自身发展的内在理路。
第二,讨论新文化运动,需要界定清楚新文化运动到底指的是什么。
第三,反思新文化运动,界定概念十分必要,但也不能完全概念化。
第四,作为后人,最忌讳用后来发生的事去衡量前人的所作所为。
二、无政府主义
三、三民主义
三民主义的形成:1894年至1912年,是孙中山三民主义学说的形成阶段。1895年,孙中山在兴中会的入会誓词中提出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的口号。1903年,又改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1905年,孙中山在民报发刊词中首次把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连接起来,形成了一个有机概念,来概括自己知道革命的政治理论。
民族主义,就是通过革命的方法,使中国获得民族独立。它需要通过满洲贵族集团,解除清朝统治者实行的种族压迫来实现。民权主义是革命的基本政治目标。推翻清政府后,革命党人不是重新建立王朝,而是建立西方式的民主整体。不过孙中山主张在这个问题上要循序渐进,逐步过度,由军事管制过渡到约法之治,最后达到宪法之治。民生主义是革命成功后实行的社会经济政策,核心内容就是“平均地权”,即国家控制土地所有权,平均分配给农民使用。
三民主义的成熟:1912年至1922年是三民主义学说的成熟阶段。经过一系列的变故和事件后,孙中山的思想经过了一个曲折发展,逐渐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其特点表现为三个回归。
第一,主义向三民主义回归。辛亥革命后,南北议和成功,清政府被推翻,革命党人包括孙中山产生了过分乐观的想法。1912年孙在辞去临时大总统位子后马上宣布,民族主义和民权主义已经基本实现,只剩下民生主义有待努力。袁世凯独裁,恢复帝制,使孙中山意识到民权冰没有获得解决,所以在建立中华革命党的时候又在党章中规定党的宗旨是实现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1919年,巴黎和会决定把德国在中国的特权转让给日本,学生们打出“外争国权”的口号,这使孙中山又进一步认识到民族问题也没有解决。当年10月,孙中山把中华革命党改为国民党,并恢复了三民主义的提法。
第二,由社会改良向社会革命的回归。民国成立后,总统制、国会、国务院等从西方学来的政治制度逐渐建立了起来。孙中山觉得,只要在这个制度下,不断地进行完善,不管谁掌握政权都会使国家朝着一个良好的方向发展。所以他才把总统的位子让给了袁世凯,并且给袁世凯不断解围。但后来,随着二次革命、护法运动等一系列活动的失败,孙中山又开始考虑政权应该由谁掌握的问题。1919年10月,孙中山发表演讲,明确提出要消除官僚、武人和政客,建立新政权组织。民国初年的改良思想被革命思想代替了。
第三,由西方文化精神向中国传统文化精神的回归。孙中山长期处于国外,受西方文化的熏陶比较深。一开始,他是主张中国学习西方,按照西方的政治模式来进行建设。南京临时政府的政治设计就是借鉴美国和西欧的产物。不过随着后来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孙中山开始感觉到,中国的民众意识比较落后,文化水平比较低,如果立即要求中国象美国那样,制定宪法实行民主,可能会给社会带来相反的效果。所以他主张应该先由政党(当然是国民党)来训练民众,等到民众的民主意识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再制定宪法,实行民主。这样以来,三民主义的中心就由单纯学习西方变成以中国现实为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