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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术前沿:中国现代史教案 三

时间:2009-10-18 17:25:44  来源:历史
 

中国现代教案(2007年版)


三、司法


清末新政时开始引进西方法律。辛亥革命后,是北洋军阀的统治,他们继续进行法制变革,进行民法典编篡,在《大清民律》的基础上加以增删修改,在1925年时,完成了中民历史上第二部民法草案,叫做《民国民律草案》。它的结构仍是模仿德国的编制。这部草案也没有经过立法程序,成为正式的法典。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部曾颁发了一个通令,称各地各级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时,也可引用这部草案。当然,审判时只能是把草案中的规定作为法理规则来使用。


审判制度:北洋时期的司法审判活动实行四级三审制。中央设大理院,为全国诉讼最高机关,省设高等审判厅,县设地方审判厅,乡镇设初级审判厅。实际上,县及县以下审判机关并不完备。所以,1923年北洋政府规定继续由县知事审理刑事和民事诉讼。


检察制度:各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平行设置。(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包括对公安局侦察逮捕工作的监督,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特殊情况下它也有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侦察的权力。法院是审判机关。公安局是侦察逮捕机关。)


律师制度:中国传统社会没有律师,只有“讼棍”。各地的小知识分子,利用自己的粗通文墨来包揽词讼,帮助要打官司的人书写诉状,同时还跟官员沟通。绍兴师爷是代表。但官方认为自己是地方的父母官,为百姓判案是他们自己的事,不要这些师爷出来添麻烦。他们在官方的话语中永远是道德品行低下的人,是社会的渣滓。老百姓打官司需要依靠他们,在经济上要付出,所以也不喜欢他们,付出很多,结果不确定,充满了“投资”风险。没有律师职业的结果是,官方和百姓之间形成了非常独特的关系,官民之间是直线的结构而不是三角形的结构,官方的力量直接作用于百姓。当官方出现判决失误或者收受贿赂时,就会引发官民矛盾。


一直到晚清,一些对西方法律比较熟悉的知识分子开始认识到律师的重要性。律师远不是原来想象得那样徒增麻烦,他们的存在可以有效地官方审判时的疏忽和偏袒,可以更好地保证法律得到公正地实施。负责为政府修订法律的沈家本和伍廷芳曾酝酿引进西方律师制度,但遭到失败。其中伍廷芳被尊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位正式律师。


辛亥革命后,1912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和《律师登录章程》,律师得到官方认可,有了可以进入法庭为他人辩护的权利。这是中国律师制度的开始。更多的是形式。


第五节 政治思想


一、新文化运动


(一)界定


时间界定,内涵界定


(二)进程


1915-1916,《青年杂志》时期


1916-1917,《新青年》前期


1917-1920,《新青年》后期


(三)主张


1919年“五四”之前:“Democracy”与“science”,一开始翻译为“人权”与“科学”,后来翻译为“民主”与“科学”。其实质为西方古典自由主义与中国民族主义的糅合。


1919年“五四”之后:胡适等人继续坚持以温和、改良为特征的自由主义理念;陈独秀等人则转向以激进、革命为特征的俄式社会主义。


(四)评价:


林毓生等:

第一,新文化运动是文化大革命的根源;

第二,新文化运动的主导思想是无政府主义;

第三,新文化运动导致极端思潮泛滥和国民党专制体系的建立。(林:《中国意识的危机》,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1月)


袁伟时等:新文化运动继承的是文艺复兴以来的人文精神,其基本精神是自由、法治、宪政、理性(袁:《回答对新文化运动的三大责难》,《学术界》,2004年第5期)


(五)评价新文化运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新文化运动之发生,除却辛亥革命后日益恶化的社会现实原因,根据余英时先生的研究,更有中国文化自身发展的内在理路。


第二,讨论新文化运动,需要界定清楚新文化运动到底指的是什么。


第三,反思新文化运动,界定概念十分必要,但也不能完全概念化。


第四,作为后人,最忌讳用后来发生的事去衡量前人的所作所为。


二、无政府主义


三、三民主义


三民主义的形成:1894年至1912年,是孙中山三民主义学说的形成阶段。1895年,孙中山在兴中会的入会誓词中提出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的口号。1903年,又改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1905年,孙中山在民报发刊词中首次把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连接起来,形成了一个有机概念,来概括自己知道革命的政治理论。


民族主义,就是通过革命的方法,使中国获得民族独立。它需要通过满洲贵族集团,解除清朝统治者实行的种族压迫来实现。民权主义是革命的基本政治目标。推翻清政府后,革命党人不是重新建立王朝,而是建立西方式的民主整体。不过孙中山主张在这个问题上要循序渐进,逐步过度,由军事管制过渡到约法之治,最后达到宪法之治。民生主义是革命成功后实行的社会经济政策,核心内容就是“平均地权”,即国家控制土地所有权,平均分配给农民使用。


三民主义的成熟:1912年至1922年是三民主义学说的成熟阶段。经过一系列的变故和事件后,孙中山的思想经过了一个曲折发展,逐渐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其特点表现为三个回归。


第一,主义向三民主义回归。辛亥革命后,南北议和成功,清政府被推翻,革命党人包括孙中山产生了过分乐观的想法。1912年孙在辞去临时大总统位子后马上宣布,民族主义和民权主义已经基本实现,只剩下民生主义有待努力。袁世凯独裁,恢复帝制,使孙中山意识到民权冰没有获得解决,所以在建立中华革命党的时候又在党章中规定党的宗旨是实现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1919年,巴黎和会决定把德国在中国的特权转让给日本,学生们打出“外争国权”的口号,这使孙中山又进一步认识到民族问题也没有解决。当年10月,孙中山把中华革命党改为国民党,并恢复了三民主义的提法。


第二,由社会改良向社会革命的回归。民国成立后,总统制、国会、国务院等从西方学来的政治制度逐渐建立了起来。孙中山觉得,只要在这个制度下,不断地进行完善,不管谁掌握政权都会使国家朝着一个良好的方向发展。所以他才把总统的位子让给了袁世凯,并且给袁世凯不断解围。但后来,随着二次革命、护法运动等一系列活动的失败,孙中山又开始考虑政权应该由谁掌握的问题。1919年10月,孙中山发表演讲,明确提出要消除官僚、武人和政客,建立新政权组织。民国初年的改良思想被革命思想代替了。


第三,由西方文化精神向中国传统文化精神的回归。孙中山长期处于国外,受西方文化的熏陶比较深。一开始,他是主张中国学习西方,按照西方的政治模式来进行建设。南京临时政府的政治设计就是借鉴美国和西欧的产物。不过随着后来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孙中山开始感觉到,中国的民众意识比较落后,文化水平比较低,如果立即要求中国象美国那样,制定宪法实行民主,可能会给社会带来相反的效果。所以他主张应该先由政党(当然是国民党)来训练民众,等到民众的民主意识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再制定宪法,实行民主。这样以来,三民主义的中心就由单纯学习西方变成以中国现实为主了。

 

 


三民主义基本成熟的标志是《建国方略》的成稿和三民主义理论的形成。1917年护法运动失败后,孙中山比较清闲,有充裕的时间来考虑自己的理论。在三年的时间里,他先后写成了《孙文学说》、《会议通则》、《实业计划》三个小册子,后来合编为《建国方略》,孙中山把他列为自己的代表作之一。《建国方略》完成后,孙中山又陆续写了关于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的八种著作,但都在陈炯明事件中丢失了。之后忙着国共合作,没有时间重写。1924年,孙中山围绕三民主义做了系统演讲,后来演讲的记录出版,题名《三民主义》。《建国方略》与《三民主义》比较系统地表述了孙中山的历史观、政治观、经济观和认识论,构成了三民主义的理论主体。因为《三民主义》演讲的内容是1922年就考虑成熟的,所以把三民主义的成熟时期定在1912-1922。


三民主义的定型:1922年到1925年是三民主义学说的定型阶段。它最后定型的基本标志是《五权宪法》、《建国大纲》和《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的发表。这些在孙中山的遗嘱里都被列为代表作。与前面的《三民主义》和《建国方略》相比,后面三种阐述的三民主义的实施程序。《五权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监察、考试等五种权利的运作机制;《建国大纲》规定了社会需要经过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递进实行民主的步骤和方法;《一大宣言》则具体解释了三民主义的新内涵并提出了实现三民主义的22条纲领。新内涵包括几个方面,一个是对原来的三民主义进行了补充,譬如民族主义对外提出了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废除不平等条约,对内提出民族平等、民族自决、建立统一强大民族国家的内容;民权主义不再赞成西方近代代议制度,而主张五权分立制度,不再赞成西方的天赋人权,而主张剥夺反革命团体与个人的民主权利;民生主义增加了节制资本、救济失业、耕者有其田等内容。另一个方面是增加了新的思想因素:以俄为师;反帝反军阀;唤起民众。


历史评价


观点一:民生主义的目标和民权主义的政府建构,是自相矛盾的两极:民生主义本质上是一个以培育中产阶级为目标的社会改造方案;民权主义设计的却是个“大政府小社会”模式。由于理念上的矛盾和缺乏付之实施的条件,社会改造无法实现,而“大政府小社会”模式,则为国家权力挤压社会自治空间留下隐患。


观点二:三民主义第一次提出要在中国实施民主立宪的政治制度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的经济制度。它在当时社会历史条件所能允许的范围内,最全面、系统、深刻地反映了中国人民力求使中国由贫弱变为富强的强烈愿望,反映了中国人民力图使中国快速近代化、快速融入人类世界主流文明的迫切要求。

参考论著:


贺渊:《三民主义与中国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
沈谓滨:《论“三民主义”理论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复旦学报》2005年第5期。
曾成贵:《三民主义:共产国际的解释与孙中山的理论创造》,《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蔡乐苏:《弹性的符号——抗战时期中共言说中的孙中山与三民主义》,《清华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韦杰廷:《孙中山三民主义历史地位论》,《文史哲》1997年第5期。


四、自由主义


1.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


自由主义把自由价值放置于其他价值之上,强调尊重人,不可轻信权力和权威,坚持宽容和民主政治,接受真理、理性和社会变迁,但也要学会妥协和保持批判精神。


——David Spitz,The Real World
of Liberalism,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2,pp.213-215
参考顾肃:《〈自由主义理念〉导言》,《开放时代》2003年第6期。


自由主义的三部代表作:亚当?斯密〈原富〉,约翰?密尔〈论自由〉,孟德斯鸠〈法意〉


自由的概念很宽泛,即使在西方也是如此。19世纪英国最著名的史学家阿克顿便曾收集了两百个关于自由的界说。但大体来说,西方文化中的自由概念可以分为两大系统:一是讲意志自由、道德自由的自由,二是讲个人自由的自由。精神自由的根本意义是个人如何在内心中求致最大的自由,如何在精神世界中达到一种完全操纵自如的状态;社会自由的根本意义是在现实社会中建立起合理的制度以保障每一个人个人的起码自由,如免于匮乏、免于恐惧等。一般来说,学界谈论的自由多为社会自由。


西方社会的社会自由最早导源于希腊。希腊的社会自由最粗并不是出自某一家一派的哲学理论,而是体现在希腊人民的实际生活之中。不过,希腊的社会自由是有其致命缺陷的,即它是建基于奴隶制度和殖民制度之上的,是支持少数人享有自由的一种社会安排。而且,在思想层面,当时的哲人并没有深入探讨自由的性质。直到近代,费尔默、霍布斯、卢梭、边沁、穆勒、格林等人才真正对自由的概念进行了深刻分析。这些关于自由的分析大体上又可分为两类:以霍布斯为代表的一派站在君权专制的立场上认为,人类在野蛮时代虽然享有天然的自由,但却常在战争与混乱之中,于是乃共同组成社会,社会权威既立,个人自由便不能不受到限制;以卢梭、洛克为代表的一派则认为,人类在野蛮时代是自由平等的,是“高贵的野蛮”,人类是为了保障这种自由才联结成为了社会。后者由于符合当时新兴的中产阶级要求经济自由的追求,逐渐占据了社会的主流。


从追求个人自由出发,有些学者就认为一切束缚个人自由的权威都是应该被打倒的。国家干涉被看作不可饶恕的罪恶,反权威是自由的最大意义。甚至到了二十世纪上半叶,罗素还认为:“自由的最基本意义内是个体或群体的行动不受外在的控制。”1945年,美国学者琼斯出版了 Toward a Democratic New Order 一书,将这种排斥一切权威和约束的自由称之为“消极的自由”,与之对应的则是“积极的自由”。所谓“积极的自由”,意谓自由要有创造性,这一思想源于英国政治思想家格林(T.H.Green)发表于1880年的一篇著名演讲——“自由立法与契约自由”。该演讲认为,自由既是公民的主要目标,那它便不能只是限制的消失,而应该是“一种从事某些值得做的事情的积极的力量或能力”。后来拉斯基在《政治典范》中进一步丰富了“积极的自由”的含义:“自由是一件积极的事。它不仅仅是意味着限制的消失。很显然的,社会调节乃是群居的结果,因为我(们)不能没有共同原则而生活在一起。不过重要的是这类规律应是从人民可以服从并且一般可以接受的经验中产生的。”这是积极自由的真义。


在现代自由主义者心中,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都是不可或缺的。消极自由是自由的基础,积极自由则是自由的保障,任何只取其一的观点都会走向偏颇。无政府主义就是全部否定了积极自由的积极价值,极权注意则是全部否定了消极自由的积极价值。


以上关于自由的诠释主要参考余英时:《自由探本》,《余英时文集》第六卷,第323-336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2月。

 

 

 

 


2.自由主义传入中国:


严复的“自由主义观”。它在西方的含义“自由主义所要求的是个人人格的尊重。批评精神的提倡,科学观念的培植。”(胡适语)(国际学术界通用的概念“个人主义”和中国马克思主义文献中以自私自利为内涵的个人主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以免闹出不应有的笑话。)在中国第一个把“自由”的概念引入中国的是严复。严复在《群己权界论》,给中国带来了自由的经典定义:人生而自由,他可以做任何他愿意做的事情,但是必须以不妨碍他人的自由为界限。严复思想中的两大内容:一是自由,一是渐进,可以说是中国自由主义思想的雏形。后来的新文化运动健将,如陈独秀、胡适、鲁迅,在谈到自己的早年思想经历,都无不承认严复的思想对他们的启蒙作用。


陈独秀的“自由主义观”。但这股思想没有形成思潮。直到1915年后的新文化运动,自由主义才成了主流。《青年杂志》创刊号说明办刊宗旨时,提出这个刊物的任务是聚集志同道合的青年探讨修身治国之道。而修身治国的核心就是个人自由。后来青年杂志改组为《新青年》,而《新青年》从创刊之日起,就一再发表文章,解释国家、政府、个人三者的关系,归结到一点,是要“堂堂正正以个人主义为前提。”当时的口号是“科学与人权”。但中心内容都是企图通过普及科学、改造文化来消除迷信,使个人获得自由。除了以陈独秀为首的新青年群体外,从国外回来的胡适、张东逊虽然在具体问题上与陈独秀等人意见不同,但在大体的方向上是相同的。


3.胡适的“自由主义观”


一、胡适的实验主义:第一,一切从具体的事实与境地入手;第二,一切学说理想,一切知识,都只是待证的假说,并非天经地义;第三,一切学说与理想都须用实行试验过。


二、胡适的自由主义:自由主义的意义在于争取思想自由;建立捍卫人民基本自由的民主政治;容忍反对党、保障少数人的权利;推动和平渐进的改革、实行立法的方法。


三、胡适与国共两党:第一,胡适与早期共产主义第二,胡适与早期三民主义

胡适,安徽人绩溪人,祖上本来经商,到祖父一代开始步入读书人行列。其伯祖父科场不得意,以塾师终老。其父胡传,省试通不过,走旁径出边防,靠个人奋斗居然做到了知州。胡传死时里下遗愿,要求胡适认真读书。胡适从小秉承父愿,以“先生”自居。早年出国。后来与没有出过家门没有文化的江东秀结婚。在英国,胡适受杜威实验主义的思想很深。关于实验主义,胡适把它归结为三点:(一)一切从具体的事实与境地人手。(二)一切学说理想,一切知识,都只是待证的假说,并非天经地义。(三)一切学说与理想都须用实行试验过。这个理论是建立在自我观念基础上的,蕴涵着自由主义的因素。胡适特别反对把思想宗教化、教条化,他说“思想不可变成宗教,变成了宗教,就不会虚而能受了,就不思想了。我宁可保持我无力的思想,决不换取任何有力而不思想的宗教”。由此出发,胡适主张在政治上也要坚持个人自由,主张政治民主。而达到这个目的,需要渐进地改革。所以,他与蔡元培、王宠惠提出了好人政府的的口号。主张好人、对社会负责任的人出来掌握政权,带领中国走向民主政治。好人政府所针对的第一是无政府主义,第二是由“不好的人”组成的不做事的北洋政府。其基本的取向是政治改良,但在理论的层面也允许改良不成之后的革命。


胡适与早期共产主义者的关系:胡适与李大钊是极好的朋友,当年的问题与主义之争不过是朋友间不同意见的小争论,根本算不了什么。1922年,胡适写《我们的政治主张》时,半夜三更打电话与李大钊商量发表事宜。而李此时已是共产党员。至于陈独秀,可能与胡的关系更亲密。胡适“暴得大名”,可以说全靠与陈合作提倡文学革命。胡到北大,也是由于陈的推荐。两人是安徽老乡,脾气不好的陈独秀遇见胡适就会变得较好。更为重要的是,在1920年陈独秀南下以前,两人思想十分接近,陈独秀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受胡适很大影响。


胡适与早期国民党的关系:胡适早期与国民党关系远不如共产党人。1919年胡去上海迎接杜威时在蒋梦麟介绍下见了孙中山,从此与国民党有了文字往来。但在1922年胡适与蔡元培联电孙中山,劝其结束护法之役,遭到国民党痛斥,两者的友好期就结束了。后来陈炯明事变,胡适认为是一种“革命”,孙中山是“倒行逆施”。只是第二年胡适到杭州养病,汪精卫主动与胡联系,双方关系才有所缓和。更为重要的是,1923年国共合作使中国政治运作发生了根本改变,并提示了武力解决的可能。胡适开始转而拥护南方革命,甚至提出中国应该学俄国,走集权的道路。应该说,胡适从自由主义转到认同国民革命,在他自己的思想里已经算是很大的宽容了。但一来胡适文章多在海外以英文发表,二来国民党有自己的渊源和传统,根本就不认同胡适所领导的新文化运动,在他们眼里,胡适仍然是政治上的“落伍”者。所以,胡适很快就因新党政的国民党要“党化”一切而站出来讲人权问题了。


胡适一生倡导自由,“总结起来,自由主义的第一个意义是自由,第二个意义是民主,第三个意义是容忍--容忍反对党。第四个意义是和平渐进的改革。”但胡却一生受国共两党的排斥。尤其是1950年以后,胡适更是在大陆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大批判。原因:在根本思想上与马克思主义和三民主义对立;毛泽东的个人情节。


自由主义在大陆的传统:严复-梁启超-胡适-顾准-李慎之。失败原因:现代性与现代民族国家的错位;与强调集体的传统相背;以学者为主,缺乏社会基础。


4.中共对自由主义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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