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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化精神:国学的价值评估与文化的辩证法

时间:2010-12-16 11:52:22  来源:不详
“国学”就是中国传统的学术文化,因此,关于国学的价值评估实际上都是以一定的文化观为前提的。我所赞成的文化观,是张岱年先生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运用“对理法”(即辩证法)提出的“文化之实相”。他说:“唯用‘对理法’,才能既有见于文化之整,亦有见于文化之分;既有见于文化之变,亦有见于文化之常;既有见于文化之异,亦有见于文化之同。”(《张岱年全集》第1卷第248-249页)这里的“整”就是文化的系统性,“分”就是文化的可析取性;“变”就是文化发展的阶段性,“常”就是文化发展的连续性;“异”就是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同”就是民族文化中的世界性(普遍性)。据我的研究经验,凡是对文化的整与分、变与常、异与同作辩证的综合考虑的,就不致在有关文化问题的讨论中走偏方向。 



  可以肯定的是,当前讨论的两种不同观点在文化观上是有某些共识的。如梁涛指出文化是在阶段性与连续性、时代性与超越性的紧张中不断向前发展的。他所说的文化的“阶段性、时代性”就是文化之“变”,而“连续性与超越性”就是文化之“常”。超越性是相对于时代性而言的,也就是说,一定时代的文化除了其时代性之外,还包含着超越那个时代的恒常因素。文化惟其有时代性,故不同时代的文化有阶段性;惟其有超越性,故不同时代的文化有连续性或继承性。 



  李宪堂在《也谈国学研究的态度立场与方法》一文中,承认“文化具有连续性的特点”,这是与梁涛的共识所在;但他否认文化具有“超越性”,这未免失于片面。如果说文化是“人类生存的形式与方式”,那么“方式”就具有一定的内容,而不仅是“形式”。如果我们所继承、弘扬的传统文化中的积极、恒常因素,只不过是“借用了传统的形式而已”,只不过是前一时代遗留下的“旧瓶子”,那么,这实际上是否认了文化(内容)的恒常性。 



  刘泽华先生主张“在分析、再创造中汲取”传统文化的“某些养分”,在当前的形势下“就有一个要发扬民族文化的问题”。我想,刘先生所说的“某些养分”,不仅是“形式”而已。“发扬”实即“弘扬”,而李宪堂先生说,“传统一旦被‘弘扬’,它便被固化、被切割了,就像被供奉在庙里的神灵,剩下的只是一堆木石泥胎”。因为李先生把继承民族传统文化的恒常因素“形式化”(在某种程度上是虚无化)了,所以他也取消了“发扬民族文化”的问题。 



  梁涛认为,“任何事物包括文化传统都有积极、消极两个方面,需要从两个方面去做整体把握”,“对传统文化的积极弘扬,本身就是建立在对传统的客观分析之上的,包含了对传统负面内容的批判”。这应该说是讲了文化的“整”(系统性)与“分”(可析取性)。既然是“可析取”,那么,当一个民族的文化与另一个民族的文化相接触和交流时,就可析取其优长的、为人类社会发展所“同”的因素,而不必是全盘吸收;当一个时代的民族文化在继承前一个时代的文化时,就可析取其积极的、恒常的因素,而不必是全盘继承。这里的“可析取”,当然就要“撇开”原来与这些因素整合在一起的那些内容。 



  李宪堂说,“撇开历史的、现实的内容,将传统的‘积极方面’抽取出来,只具有认识论的意义。”难道这里就没有文化发展的意义吗?“事实上,人们所能从传统中抽取出来的‘积极的’东西,只是一些有待发挥的价值信条和有待填充的概念形式而已。”如果是“一些有待发挥的价值信条”,似未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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