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经过现代文明的打磨和洗礼,儒家思想才能放射出璀璨的光芒。
其实,儒家思想当中,有麻烦的不仅“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比如“亲亲相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就同样麻烦。
毫无疑问,孔子的这个主张,很人性也很人道。因为父子、夫妻、兄弟、朋友、师生之间互相告发,其实是很野蛮的,更不用说抓起来严刑逼供了。因此,现代法学的主流意见,便认为近亲属可以“知情不报”。他们在法庭上,也有权提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没有义务提供不利证据,甚至可以不出庭。这就是“免证特权”,已为许多现代国家的法律所采纳。可见,亲亲相隐,有着合理的内核,而且是符合人类共同价值的。
可惜,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比方说,如果父亲是汉奸,儿子是八路呢?如果这父亲还带了日本鬼子来烧杀掠抢,甚至轮奸了儿媳妇呢?再比方说,纪检委的干部,手上掌握了儿子贪腐的材料,要不要交出去?不交,就违背了“执法如山”的组织原则。交,则违背了“亲亲相隐”的道德原则。请问,他又该怎么办?
也只有一个办法,即明确“亲亲相隐”是权利,不是义务。是义务,当八路的儿子就不能杀死做汉奸的父亲,当领导的父亲也不能举报有贪腐嫌疑的儿子。是权利,就可以选择。他可以“知情不报”,这是行使“免证特权”;也可以“大义灭亲”,这是放弃“亲亲相隐”。但不论行使和放弃,都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他的自由,而且是不可或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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