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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孟子的礼学思想(3)

时间:2011-04-30 12:10:19  来源:不详
公以太子身份出使楚国,在途经宋国时,两次拜见孟子,向他请教治理国家的办法。]下》)。这种行为并不是可嘉的,因为“辟兄离母”本身是一种忘亲戚上下的非礼之举。这样,陈仲子在对抗不义时,使自己陷入了另一种不义,这是其一;即使我们嘉许陈仲子这种不食不义之禄的作法,那么,我们只有把人从社会生活中剥离出来,斩断各种社会交往关系。对此,孟子讥之为“充仲子之操,则蚓而后可者也。夫蚓,上食槁壤,下饮黄泉”(《滕文公下》)。只有它们才可能将自己从各种“不义”的链接中解脱出来,否则,我们所居之室,或为伯夷所筑,或为盗跖所筑;我们吃的粮食,或为伯夷所种,或为盗跖所种,如何才能保证与我们发生各种交往关系的人,或我们所享用的劳动成果背后的人,有着伯夷般的德性呢?

在孟子的礼学中,孟子始终强调礼的内容大于形式,他的礼学可以说是一种本质的礼学。他拒绝因为礼的形式,而抛弃礼的实质。所以,万章问:“诗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舜之不告而娶,何也?”孟子以为“告则不得娶。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为告,则废人之大伦,以怼父母,是以不告也”(《万章上》)。为了不废人之大伦,就不必顾及“告”的形式了。孟子反复措意于“舜不告而娶”的行为,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离娄上》)。从礼的形式来说,娶妻必告,但在某种形式下,告则不可能娶,所以,常情下的必告则成为非常情况下的不必告,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弥补“无后”的缺憾,为了使之有后,这是允许的。但是,若人们都以“无后”为借口,那么“必告”所体现的两种含义,一是敬长,一是防淫,,则会被冲决无阻,导致礼的堤坊被冲垮。不告的“礼之权”,在特定的情况下,体现了生命延续的原则。

高扬生命意识,将人当作人看,这是孟子的本质礼学不可或缺的内容。礼的规定有“男女授受不亲”,但是,如果固守礼的形式,那么,当异性沉溺[注: 沉溺 chénnì 解释 无节制地沉湎或放纵开放分类:文化、汉字、词语、词汇、汉语-chenni]于水火的时候,我们能忍心于生命的消失吗?孟子认为“嫂溺,援之以手,权也”(《离娄上》)。不援之以手,就是没有人性的豺狼。礼作为一种社会秩序[注: 社会秩序正文  表示社会有序状态或动态平衡的社会学范畴。   中外思想家很早就注意社会秩序的问题。中国古代思想家们提出的“治”,],不失为生民之具,要使它不变为残民之具,就必须在它与生命发生抵牾的时候,承认生命权是人最重要的权力,因为没有人,就没有了传承礼的载体。所以,孟子以为“君子不以其所养者害人”(《梁惠王[注: 魏惠王-魏惠王,公元前369年即位,在位50年。魏惠王魏塋,魏武侯子。即位时魏国是鼎盛时期,但在以后的战争中,大败于齐国,开始衰弱,他死于公元前319年。]下》)。

生命固然重要,但在现实中,不乏一些舍生取义的志士仁人,他们不畏权贵,将礼义常存于心,将礼义看作高于生命。所以,孟子认为舍生取义,“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告子上》)。贤者不丧礼义之心,面对着一箪食、一豆羹的时候是这样,面对着万钟之禄也是这样;而一般人,只是在小的物质利益方面,可以斤斤计较于它是否合乎礼义,但面对“万钟则不辨礼义而受之”(《告子上》)。

当然,孟子的本质礼学并不彻底,他提出:“言非礼义,谓之自暴也;吾身不能居仁由义,谓之自弃也。仁,人之安宅也;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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