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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意见稿:不能暴力获取证据

时间:2011-08-31 10:05:37  来源:不详
中新网8月30日电(蒲波) 30日,国家文物局官网发布《文物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文物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时处理的违法案件范围扩大,要求“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规定文物行政执法[注: 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zhifa]人员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被调查人不得拒绝、阻碍文物行政部门的调查。

与此前的《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相比,该意见稿名词表述有所变化,新增一章“结案和归档”,详细规定结案条件和归档内容,其他章节也补充了一些规定。如,第一章“总则”中,文物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增加“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明确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实施文物行政处罚应综合考虑的情节。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中,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委托有关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三章“立案”中,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处理的违法案件范围扩大,对违法行为的立案时间延长至7日内。第四章“调查取证”中,规定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案件承办人”的表述修改为“文物行政执法人员”“调查人员”;规定被调查人不得拒绝、阻碍文物行政部门的调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新增规定终结审查的情形和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第五章“处罚规定”中,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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