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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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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8-31 10:05:3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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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送达和执行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直接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无法直接送达的,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注: 名称 六条 简介 汉设刺史,以六条问事。《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缴纳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
第五十七条 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文物行政执法[注: 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zhifa]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五十八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九条[注: 颁布时间 北周宣帝所颁诏书。颁于宣政元年(578),作为刺史、郡守的守则。 详细内容 内容如下:“一曰,决狱科罪,皆准条文。]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所在地省级财政部[注: 财政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国家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谢旭人任部长。-caizhengbu]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机构。
第六十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依法没收的专用工具、设备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国务院[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专用工具、设备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一条 文物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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