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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1)

时间:2011-08-31 10:05:34  来源:不详
中新网8月30日电 30日,国家文物局网站发布《文物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物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有效实施文物保护和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注: 社会秩序正文  表示社会有序状态或动态平衡的社会学范畴。   中外思想家很早就注意社会秩序的问题。中国古代思想家们提出的“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注: 藏语音译。亦作“定琫”。清乾隆五十八年(1793)定制,定本位于甲本之下,员一百二十人,七品,每人领兵二十五名。]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文物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程序合法;
  (三)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正确;
  (四)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第四条 实施文物行政处罚,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对文物本体及其风貌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注: 影响(之一)yǐngxiǎng【work in concert with;support by coordinated action】∶呼应;策应内外影响,同恶相成。]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四)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五)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六)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发现文物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第六条[注: 名称 六条 简介 汉设刺史,以六条问事。《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实施的文物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
  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七条 对在行政处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八条 文物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使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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