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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1)

时间:2011-08-31 10:05:34  来源:不详
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 被调查人应当配合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文物行政部门的调查。
  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无法到场的,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参[注: 人参Panax ginseng C. A. Mey.的干燥根。多年生草本植物,喜阴凉、湿润的气候,多生长于海拔500~1100米山地缓坡或斜坡地的针阔混交林或杂木林中。]加。现场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见证人出示执法证件。
  现场检查,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现场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核对后签名(盖章)并注明对该笔录真实性的意见。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采取录音、摄影、摄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的,应当附有制作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时,应当由材料提供人[注: 供人,北魏女官官名,地位相当于外廷四品官。-gongren]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材料提供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八条 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提交证据复制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第二十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调查人员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报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情况紧急的,调查人员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条 文物行政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无法到场的,调查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参加。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列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证据清单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或者见证人,一份附卷。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一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进行技术[注: 不论何种文化,技术都是异曲同工的词汇。它可以指物质,如机器、硬件或器皿,但它也可以包含更广的架构,如系统、组织方法和技巧。]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三)依法不需要没收、查封、扣押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超过7个工作日未作出处理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三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委托其他文物行政部门协助调查的,应当出具文物行政执法协助调查委托书。
  受委托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调查。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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