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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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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8-31 10:05:3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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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六条[注: 名称 六条 简介 汉设刺史,以六条问事。《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对于违法事[注: 定义【法事】《 佛学大词典 》 宣扬佛法或指修行之意。或亦称诵经、讲经、斋会等法会为法事。又作法要、佛事。法住记(大四九·一四上):‘于今释迦牟尼佛正法中,能为法事,自种善根。]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物行政执法[注: 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zhifa]人员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执法人员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
(三)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以及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填写预订格式、编有号码、盖有文物行政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注: 将行 将行官名。秦置,掌皇后宫中事务。汉改大长秋。 相关条目 宦官 宰相 太师 太守-jiangxing]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地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文物行政部门名称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注: 颁布时间 北周宣帝所颁诏书。颁于宣政元年(578),作为刺史、郡守的守则。 详细内容 内容如下:“一曰,决狱科罪,皆准条文。]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四十条 文物行政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拟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案情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集体审议过程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十一条 文物行政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自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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