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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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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8-31 10:05:3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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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注: 回避通常指司法人员对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案件避不承担办理该案的任务,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利于诉讼的正常进行和对案件的公平、正确处理,也有利于司法人员避开嫌疑。]。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的回避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收到听证通知后,应当按时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听证。委托他人代理听证的,应当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第五十二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二)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可以提出相应的证据;
(四)听证参加人互相质证、辩论;
(五)听证主持人按照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五十三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和职务;
(四)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五)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和依据;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以及提出的证据;
(七)听证参加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八)其他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据本规定第四十条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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