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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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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8-31 10:05:3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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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四)其他途径发现的。
第十七条 文物行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情况紧急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对涉案文物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三)收集、调取其他有关证据。
第十八条 除依照本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文物行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属于本部门管辖;
(三)违法当事人具有责任能力,且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在法定的追究有效期限内。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并确定两名以上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九条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注: 回避通常指司法人员对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案件避不承担办理该案的任务,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利于诉讼的正常进行和对案件的公平、正确处理,也有利于司法人员避开嫌疑。]: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文物行政执法人员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回避。文物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本部门主管负责人决定;本部门主管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案件立案后,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
文物行政部门调查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第二十一条 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注: 是一种有组织的为顾客提供所需的物品或服务的一种经营性行为。商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业是指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而狭义的商业是指专门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营利性事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文物行政处罚的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认定和评估结论、勘验笔录等,并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三条 文物行政部门调查文物违法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与案件调查有关的场所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和提供有关材料;
(三)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调查人员首次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问明其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工作单位、职业和有效证件信息等基本情况。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被询问人补充或者更正。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名或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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