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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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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8-31 10:05:3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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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内容、期限、方式和途径;
(二) 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文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按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物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责令改正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结案和归档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
(一)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一案一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字规范,使用签字笔、钢笔或者打印;
(四)案卷装订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注: 是一种有组织的为顾客提供所需的物品或服务的一种经营性行为。商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业是指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而狭义的商业是指专门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营利性事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文物行政处罚案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申诉、举报、执法检查等案源材料;
(二)立案审批材料;
(三)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等证据材料;
(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五)陈述、申辩材料;
(六)听证材料;
(七)审查意见或者集体审议记录;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九)结案材料;
(十)其他有关案卷材料。
第六十七条 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件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摘录、复制,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九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24日文化部发布的《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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