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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如何对待儒家伦理?(2)

时间:2011-10-10 10:40:27  来源:不详

另一个让我感到意外的问题是,郭齐勇、龚建平、杨泽波、刘军平等论者一方面没有根据地[注: 据地 拼音: 解释: 1.以手按着地;席地而坐。 2.占据地盘。-judi]指责我凭借当代西方法律把舜的举动判为腐败,另一方面又花费大量篇幅,特地引证当代西方法律有关“为亲属作伪证、帮助亲属脱逃可以减免刑罚”的规定来为儒家伦理辩护,认为这些规定与孔孟在“父子相隐”、“窃负而逃”问题上的观念“并不相违”、“不谋[注: 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无尺寸之势,起闾巷,杖棘矜,应时而皆动,不谋而俱起,不约而同会。”《文选·任昉<为范尚书让吏部封侯第一表>》:“三千景附,八百不谋。]而合”,都赞成在国家利益和亲情私利有冲突时偏袒亲情私利,因而可以证明儒家伦理对血缘亲情的肯定是正当的;杨泽波等论者甚至认为,在这方面,我国现行刑法与欧美国家刑法典之间存在“怵目惊心”的比照,并因此凭借后者指责前者“不见我中华精神之痕迹”(2、14、46-49、53、101-114、746-748页)。

这里的问题同样不仅仅在于这些论者陷入了自相矛盾,而是首先在于:不知出于什么原因,他们居然忽视了一个几乎像“孟子发帖子”与“庄子做回应”一样泾渭分明、因而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忽视的天壤之别。很清楚,对于“父子相隐”、“窃负而逃”这类举动,传统儒家伦理与当代西方法律的评价可以说是大相径庭:前者把它们看成是天理人情之直的大孝美德,后者则把它们看成是可以减免刑罚的违法犯罪。更确切点说,传统儒家伦理把“父子相隐”、“窃负而逃”视为人人都应效仿的圣王美德(所以,在古代广为流传、今天还有人提倡的二十四孝故事中,舜“窃父而逃”便被列为首位),因此从不认为它们应该在法律上受到惩处;相比之下,当代西方法律则把“父子相隐”、“窃负而逃”视为必须加以惩罚的违法犯罪,因此从不认为它们应该在道德上加以提倡。显而易见,任何在法律和道德领域内拥有基本常识的人都不难发现:在传统儒家伦理与当代西方法律之间,根本不存在什么“并不相违”的“不谋而合”,而是充满了泾渭分明的巨大反差。

诚然,按照当代西方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于“父子相隐”、“窃负而逃”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减免刑罚——或曰不按寻常论罪。不过,这一点既不足以证明它与传统儒家伦理“不谋而合”,也不足以证明传统儒家伦理的正当合理。问题在于,当代西方法律从来没有像传统儒家那样赋予血缘亲情以至高无上的意义,也从来没有像几位论者那样主张在国家利益和亲情私利有冲突时偏袒后者。恰恰相反,首先,当代西方法律明确规定“父子相隐”、“窃负而逃”是违法犯罪,这已经充分表明它是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奉为至上原则的,因为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无论是否亲属)只要从事[注: 中央或地方长官自己任用的僚属,又称“从事员”。《赤壁之战》:“晶其名位,犹不失下曹从事。”-congshi]作伪证或是协助罪犯脱逃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相比之下,倘若像传统儒家那样一方面承认普通人作伪证或协助罪犯脱逃属于违法犯罪,另一方面又认为近亲属作伪证或协助罪犯脱逃不是违法犯罪、而是圣王美德,显然是把血缘亲情无条件地凌驾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之上。其次,当代西方法律明确规定“父子相隐”、“窃负而逃”可以减免刑罚,实际上是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至上原则的基础上,相对肯定血缘亲情的正当价值,亦即鉴于亲属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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