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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如何对待儒家伦理?(2)

时间:2011-10-10 10:40:27  来源:不详
系与普通人际关系有所不同、包含血缘亲情的因素,所以才会在惩处近亲属作伪证或协助罪犯脱逃的犯罪行为时,不按寻常论罪。就此而言,当代西方法律并没有牺牲普通民众的正当权益、偏向保护罪犯亲属的不正当利益,而是在充分保护受害者及其亲属的正当权益、坚持惩处那些为犯罪亲属作伪证或协助其脱逃的人的基础之上,承认血缘亲情具有相对性的价值,亦即将血缘亲情的正当价值从属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至上原则。相比之下,郭齐勇、龚建平、杨泽波、刘军平等论者坚持传统儒家的立场,称赞“父子相隐”、“窃负而逃”是成就内圣外王的最高美德,则是无条件地把血缘亲情视为绝对性的最高价值,偏袒那些为犯罪亲属作伪证或协助其脱逃的人的不正当利益,乃至不惜由此损害受害者及其亲属的正当权益。因此,在几位论者所肯定的传统儒家伦理与当代西方法律之间,明显存在无可否认的深度差异,根本不能说成是什么“并不相违”、“不谋而合”。无论如何,“不按寻常论罪”的行为,归根结底还是犯罪行为,只不过“不按寻常论罪”而已;只有某些试图为孔子不懂用电脑辩护、却又掉头分析“乱伦”与“通奸”哪个应当不按寻常治罪、因此显得极其“无价”、所以强烈要求别人回应的学君们,才会天真得可以地相信:“不按寻常论罪”的犯罪行为==“成就内圣外王”的美德举动。

进一步看,在我国现行刑法与当代西方法律之间,也不像杨泽波等论者认为的那样存在“怵目惊心”的断裂。首先,在规定“父子相隐”、“窃负而逃”属于违法犯罪这个关键点上,它们的实质是完全一致的,都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精神,都不见传统儒家血亲情理精神之痕迹。其次,虽然我国现行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在惩处近亲属作伪证或协助脱逃的犯罪行为时可以减免刑罚,但它有关量刑范围的规定同样也为肯定血缘亲情的相对价值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就此而言,杨泽波等论者对我国现行刑法的指责可以说没有任何正当的根据,只不过是想把某些“不按寻常论罪”的犯罪行为说成是“成就内圣外王”的美德举动。

尤其应该指出的是,孔孟在两千年前提倡“父子相隐”、“窃负而逃”,以及程朱在一千年前赞许“父子相隐”、“窃负而逃”,都受到了他们所处时代的重大影响;因此,今天我们在批判他们的这些观念时,也应该对其中包含的历史性局限给予充分理解,不必苛求。然而,倘若像郭齐勇、龚建平、杨泽波、刘军平等论者那样,在今天的时代背景下依然把“父子相隐”、“窃负而逃”当作圣王美德来歌颂,把传统儒家伦理中那些具有严重历史局限的糟粕美化为具有普遍永恒意义的精华,甚至不分青红皂白地主[注: 1950年6月30日开始,我国开始了全国范围的农村阶级成分的划分。即根据当时中国的土改现状和需要,将农村阶级划分成了“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工人”。]张它们与当代西方法律并不相违、不谋而合,却显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其结果只会使儒家伦理最终滑向违法伦[注: 简介 法伦  瑞典中部城镇。在法伦河畔。人口5万(1979)。城市围绕老铜矿区而发展。1230年即开采铜矿。1624年成镇,后铜矿枯竭。]理、犯罪伦理的深渊。事实上,几位论者的有关论述很容易给读者留下一种错误的印象,以为传统儒家伦理提倡的“父子相隐”、“窃负而逃”,在当代西方法律中也依然受到了肯定和鼓励,而我国现行刑法则似乎显得有些不合时宜、不近人[注: 读音近人jìnrén 中英解释【moderns or contemporaries】∶近代的或现代的人【one’s int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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