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对子孙等家庭成员的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首先建立在教育的基础之上。当好言相劝不能奏效时,家长便采取其他的惩罚方式,如庭训、笞、杖、役、经济惩罚、不承认身份、告官、驱逐、移乡等。这些处罚包括肉体惩罚、经济惩罚、精神惩罚等,都是教育子弟、维持家族兴旺发达的手段,对子孙的惩戒也是因爱之深,而责之切而已。如宋人倪思在《经鉏堂杂志》中曾言:“父母笞怒其子,不以为少恩,知其深爱之也。”宋代家训惩罚中很少看到对哪一类过错有处死的规定,而且一些惩罚还常采取告官的方式,即借助于官方的势力来惩戒之,但官府也不致处死。这个特点与宋后尤其是清朝时期的家法略有不同,清朝如果妇女“淫乱”、男子有强盗、忤逆等行为则可能会被迫自尽,或被勒死、打死。宋代家训的内容基本上都谨守法律的规定,这是对法律的支持;家训在家族内部实施,力所不济时会求助于法律。家训与法律有相互依赖之处。但家训与法律的出发点和目的还是略有侧重的,家训更侧重家庭的发展,而法律则更关注社会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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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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