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色法,构成具有不可入性的物质(现象),物质性的存在的元素(注:从法处所摄色包括极迥色的角度言,百法中的色法不应有此“不可入性”的特征,因为作为色法之一的虚空即具可入性。)。包括三类十一种:一类叫作五根,指主体的五种感觉器官;一类叫作五境,指分别为五种感官直接经验的五类对象;第三类叫作法处所摄色。“法处”,指意识所缘的一切对象,包括精神对象。法处所摄色,指除精神对象以外的意识所缘的一切物质现象,或者说是构成意识的对象中的一切物质现象。 法处所摄色,共有五种:其一为极略色,指构成有质碍的物质现象的极微即最小不可分割的单位——原子;其二为极迥色,指构成无质碍的物质现象的极微;其三为受所引色,即无表色,指由身、口二业引生在体内的一种无形的、不能显现于外的物质现象;其四为遍计所起色,指由主观虚构出的各种物质形象,如龟毛兔角等;其五为定所生色,指禅定体验中出现的各种物质现象。
(四)不相应行法,指既不属于心也不属于色而有生灭变化的现象。
1.得,获得,主体对一定对象尤指佛法的所(占)有关系。
2.命根,由前世业力决定的维持[注: 维持 拼音: wéi chí 解释: 1.维系;保持。 2.维护;帮助。 3.主持;保持。-weichi]今世生命期限的根据。
3.众同分,众生的共性或共因。
4.异生性,与说一切有部的“非得”相同,指凡夫异于圣人的原因或依据,在于没有证得佛法。
上四种不相应行法,可用以说明众生与佛法之间两种根本不同的关系及其结果:证得佛法,就不再会造业,也就没有了来世的转生,命根就有限,此一主体与其他众生的共性即众同分也将消失;未证得佛法,命根无限,众同分也将保持。
5.无想定,为证得无想果而致力于使一切精神活动停止的禅定。
6.灭尽定,也叫“灭受想定”。为使思想活动停止而努力灭除前七识及其心所的禅定活动。
7.无想事(果),由修持无想定而得的生于无想天的果报。在无想天中,所谓的心、心所都已消失,生命处于无想的状态中。
以上三种不相应行法,是用来表示佛教[注: 佛教由古印度的释迦牟尼(被称为佛陀)在大约西元前6世纪建立,与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并列为世界三大宗教。-fojiao]及外道在实践停止思想活动的禅定方面的差别。
8.名身,以事物自身的性质为基础而设立[注: 出场《水浒传》第二回:“ 史进 修整门户墙垣,安排庄院,设立几处梆子,拴束衣甲,整顿刀马,提防贼寇,不在话下。”-sheli]的语言名词。
9.句身,为描述事物之间的关系而设立的语言句子。
10.文身,构成名身、句身等书面语言的文字或字母。
以上三种不相应行法,是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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