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汉王公司要求追加国学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注: 人参Panax ginseng C. A. Mey.的干燥根。多年生草本植物,喜阴凉、湿润的气候,多生长于海拔500~1100米山地缓坡或斜坡地的针阔混交林或杂木林中。]加本案诉讼,中华书局坚持不同意追加。
裁判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中华书局坚持不同意追加国学公司为被告,也使真正的国学本权利人国学公司不能正常参加诉讼,对国学本内容是否构成侵权不作认定。该案的审理范围限定在汉王公司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因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直接向中华书局承担侵权责任。
海淀区法院认为:1.汉王公司通过了解国学公司在业内的地位,向国学公司购买其电子出版物中内容的使用权,支付合理费用而复制使用的行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应尽的审查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对中华书局在本案中针对汉王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从行业特点来说,古文点校的工作包含对古文的断句、加标点、修正错误等内容,而加标点和断句又必须遵循一般语言表达的规律,所以点校的结果总体应基本一致,只在细微处存在区别,否则会产生理解歧义。对于一般性的文字作品,表达的内容基本一致或者达到一定比例,尤其含有明显的你错我也错的抄袭点,就可以认定侵权成立,但对于点校本,对比较为困难,不能使用通常的比例标准。此外,古文点校本等对古籍整理的成果,尤其是主流成果,后人必然参照学习,这是文化传承和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中华书局集中组织全国文史专家完成的工作,不应禁止他人的学习和参考。参考本身如果被直接认定侵权,是对文化传承和发展的阻断。点校本著作权的认定不同于其他任何作品,如非直接复制,需要严格把握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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