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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献整理中对其他版本的参照不构成侵权

时间:2012-4-26 10:13:46  来源:不详
到一定比例,尤其在含有明显的你错我也错的抄袭点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侵权成立。然而,古文点校工作所具有的特殊性、复杂性和专业性特点,使得法院在对各个点校本版本进行侵权比对时,不能简单照搬通常意义上的比对方法和比对标准。此外,古文点校本等对古籍进行整理的成果,是后人必须参照学习的对象,这是文化传承与发展的必然趋势。这种情况与一般意义上的文字作品可能被参照学习的情形甚为不同。因此,对于各版本的古文点校本彼此之间是否构成抄袭、剽窃乃至实质性近似,其判断标准不能简单照搬用于一般意义上的文字作品的比对方法和比对标准。在某一点校版本并非照搬照抄另一形成时间在前的点校版本的情况下,需要慎重把握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结合案情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4.从现有证据可以看出,国学公司成立近十年,在国内古籍整理和数字化出版行业有相当地位,有深厚的学术背景。本案涉及的国学本二十四史在国学公司自2005年开始出版陆续发行的《国学宝典》、《国学备览》等电子出版物中均有收录。而中华书局从未对国学公司提出权利要求,国学公司自身尚不知其国学本被中华书局认定为侵权内容,作为外行的汉王公司更不可能对此有所了解。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汉王公司通过了解国学公司在业内的地位,向国学公司购买其电子出版物中内容的使用权,支付合理费用,在汉王电子书中复制使用的行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应尽的审查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因此,在汉王公司已经停止销售涉案电子书的情况下,故无论国学本侵权与否,汉王公司均无须向中华书局直接承担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注: 维持 拼音: wéi chí 解释: 1.维系;保持。 2.维护;帮助。 3.主持;保持。-weichi]原判。

 

  本案案号:(2010)海民初字第9790号;(2011)一中民终字第6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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