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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拍卖法》

时间:2012-5-28 12:13:08  来源:不详
拍卖法》规定,拍卖为中介行业,不允许拍卖企业自营,只能受托拍卖。《拍卖法》制定这样的条款限制了拍卖企业的赢利空间,因此也常为一些拍卖企业所不满。但拍卖企业成为只收取拍卖佣金的中介机构则有利于企业更为重视自身的信誉,而较少欺骗地进行运作。《拍卖法》做出这样的限制更有益于规范拍卖市场和建立拍卖企业的中介形象和品牌。

为了保护委托人(卖家)的利益,《拍卖法》制定了底价保密,当事人保密,公告必须7天之前发布,预展至少2天以上的条款,这在国外的相关法律中是没有的。但这样的限制实际上,在缺少诚信,缺乏监督机制的今天,却起到了规范拍卖企业行为和保护委托人利益的作用。

此外,《拍卖法》中禁止委托人、拍卖企业进场竞买的条款,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假拍”。《拍卖法》对竞买人相互间恶意串通、对于艺术品拍卖中“拍假”、对买受人违约的处罚的问题等,也都有相应条款说明。

《拍卖法》无法回避[注: 回避通常指司法人员对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案件避不承担办理该案的任务,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利于诉讼的正常进行和对案件的公平、正确处理,也有利于司法人员避开嫌疑。]的问题

如上文所述,虽然《拍卖法》对买受人违约的处罚规定十分严厉细致,但目前艺术品拍卖当中由于有竞买保证金数额过低,对一份保证金竞买多件拍品无法制约等操作技术[注: 不论何种文化,技术都是异曲同工的词汇。它可以指物质,如机器、硬件或器皿,但它也可以包含更广的架构,如系统、组织方法和技巧。]上的特点而造成了大量买受人违约现象的出现。如此类技术原因导致的问题还有许多。

今年是《拍卖法》正式实施15周年,如今细细想来,《拍卖法》已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

比如《拍卖法》出台过早,出现在市场经济不够健全时,覆盖的市场范围不够全面,尤其在非艺术品拍卖领域漏洞很多。例如,对目前政府在土地拍卖领域出现的自营问题没有限制和规范等。而实际上,相比其他拍卖领域,《拍卖法》对于艺术品拍卖涉及的条款还是比较多的,考虑相对细致的。

虽然如此,《拍卖法》实施细则却一直没有出台。按照一般的立法原则,每一部法律出台都会有相关的实施细则与之伴随。1999年前后,当时的国家内贸局也曾进行了5轮《拍卖法》实施细则的讨论,笔者曾到内贸局参加过第二轮草案的讨论。当时的起草难点在于很难把握细则细的程度,太细了似乎成了企业拍卖规则,太粗了又说明不了问题。而且拍卖市场的领域很宽,各个品类运作差异很大,也很难“一刀切”地进行规范。此外,当时的起草专家也担心实施细则弄不好就会突破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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