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都通过了博士论文答辩。从评语来看,他们的毕业论文,要么是“高水平”,要么是“优秀”,最次也是“合格”。答辩委员会均建议校方授予他们博士学位。
“我认为我的学生完全达到了博士学位的标准。要不然我怎么会同意签字让他们毕业呢?”李卫东教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我拍着胸脯说,每个学生都非常优秀,我对他们非常满意为他们感到骄傲。”
李卫东说,我国的学位条例从来没有要求博士生毕业要发表论文,各个单位自设门槛,这种做法是“丑陋的”。
现行学位条例规定,博士学位的授予条件是,通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注: 中央或地方长官自己任用的僚属,又称“从事员”。《赤壁之战》:“晶其名位,犹不失下曹从事。”-congshi]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但1995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应要求博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已有在学习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
李卫东称,他在哈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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