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著作权属于著作人,被上诉人不是著作人,也没有具体著作人的委托,因此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撤销,还程序正义。
二、被上诉人列举的证据只是所谓抽样,抽样只能是或然结论,不具真实客观性。上诉人也同样在一审时列出了结论相反的证据,但没有被法庭采纳。一审判决两种二十五史校点相似,而这是古籍整理必然现象。试问同一古籍标点有不相似的情况存在吗?因此被上诉人提供的全部证据不成立。一审法院在确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两个版本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时,采用的比对方法和比对标准是外行做法,同一古籍标点的结果只能是差不多,包括对和错,因此一审审理、判决结论和适用方法均不当。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