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不可能独自完成校勘工作,这种认定是错误的。
上诉人对古籍进行数字化时,一般以影印本作为基础,适当参考今人[注: 今人 拼音: 解释: 现代的人;当代的人。-jinren]点校本。被上诉人二十五史就参考了多家点校本,如《传世藏书》本等。国学本是电子数据库,只是对古籍进行数字化处理,包括分段和标点,主要用于检索统计,不是对古籍进行校勘研究,本质上只是原文展示,不涉及著作权,没有做全面校勘工作,因此绝对不存在侵权。就像拍照,你拍我也拍,相似但不侵权。
四、被上诉人对“二十五史”的点校部分不具有独创性,不应该享有著作权。
古籍整理工作内容丰富,包括古籍本身的点校以及二次文献、三次文献的处理。而点校属于一次文献的技术[注: 不论何种文化,技术都是异曲同工的词汇。它可以指物质,如机器、硬件或器皿,但它也可以包含更广的架构,如系统、组织方法和技巧。]处理即仍是文献本身,还是一次文献,不存在著作权。如果有著作权也在校记中,校记如果带有考辨性质出观点的才有著作权,如果仅仅是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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